女子深夜西门町街头持刀 员警密录器没开法院裁定不罚

邓姓女子遭台北市警局万华分局移送法院,指控她无故持有电击棒、刀械,涉嫌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示意图,达志影像)

邓姓女子遭台北市警局万华分局移送法院,指控她无故持有电击棒、刀械,涉嫌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员警未开密录器再加上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她有违序行为,裁定邓女不罚。

台北市万华警分局今年2月9日接获110报案,指称台北西宁南路与峨眉街口处有10几人聚集情事,警方到场后发现邓姓女子无故持有电击棒1把、刀械3把、折叠刀1把,警方将她移送台北地院审理。

但台北地院法官认为,万华警分局所称到场后发现邓女无故持有刀械,明显与客观查获地点在西宁南路48号4楼内洗手台发现电击棒1把、垃圾桶内发现刀械3把及3楼至4楼梯间内发现折叠刀1把之事实不符。

且本件110报案纪录明白表示有人拿刀,员警到报案地址后,虽未发现违序人及拿刀情形,但其后经店家拉开铁门上楼并至查获现场时,并无任何急迫无法开启密录器搜证的情形,此种搜证不力,或不注意自身执行职务安全的粗糙移送,实非文明法治社会的执法机关所应有的态度。

法官认为,本于宪法所揭示的法治国原则,难以认同警方做法,就该无法提出积极证据的不利益,当然不应由被移送人承受,且依警方所提出的被移送人调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笔录等,无一能证明她有带刀械,裁定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