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資料法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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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欧盟资料法[1]是「欧洲资料策略」底下的第二项立法举措,不仅制定公平且创新之资料取用原则,明定创造资料价值之主体与条件,更与其他多项规范共同肩负形塑欧盟资料市场的重责大任,包括一般资料保护规则(GDPR)、数位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数位服务法(DSA)、资料治理法(DGA)、人工智慧法草案(AI Act)等。

核心理念

资料法旨在制定一套新的游戏规则,规范如何公平取用欧盟各经济部门所产出之资料,其规范理念大抵上涵盖:

适用范围

● 何谓资料

根据第2(1)条定义,「资料」系指行为、事实或资讯以及该类行为、事实或资讯之汇编(compilation)的数位呈现形式,包括以声音、影像或影音记录等形式;且范围同时涵盖GDPR所定义之个人资料及其他非个人资料(Art.1(2))。

● 适用对象

第1(3)条规定之适用对象与草案(请参照第306期)大致相同,仅有最末项为新增:

● 规范标的

资料法允许使用者存取智慧型家电、智慧型工业机器等连网设备使用时所产生之资料,打破目前多由制造商及服务供应商独占资料搜集的局面。不过,资料法侧重的是连网产品搜集资料之功能,而非产品本身,因而又进一步区分为「产品资料」与「相关服务资料」:

(1) 连网产品及资料

「连网产品」系指可取得、产生或搜集与产品使用或环境相关资料以及可透过电子通讯服务、实体连线或装置上存取(on-device access)传送产品资料之物品,且其主要功能并非代表使用者以外之任何人储存、处理或传输资料(Art.2(5))。「产品资料」自当指使用连网产品所产生之资料,惟在制造商设计上,必须是使用者、资料持有者或第三方(可能包括制造商)可透过电子通讯服务、实体连线或装置上存取加以检索者(Art.2(15))。

(2) 相关服务及资料

「相关服务」系指电子通讯服务以外之数位服务(包括软体),可能是在购买或租赁时与产品连线,一旦缺少将导致连网产品无法发挥一项或多项功能;或是随后由制造商或第三方连线至产品,用以新增、更新或适应连接产品的功能(Art.2(6))。「相关服务资料」则指呈现使用者行为或连线产品相关事件之数位化资料,系由使用者刻意记录,或在服务供应商提供相关服务期间内,因使用者行为所产生之附带结果(by-product)(Art.2(16))。

降低维修成本并增加互通性

资料法赋予连网产品使用者(例如车主、航空公司或风力涡轮机营运商)更多资料控制权 — 得存取资料并与第三方共享,以及要求制造商与第三方共享资料 — 不但有利其挑选更具成本效益的维修及保养供应商(或决定自行维修),亦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及创新、与制造商提供之类似服务公平竞争,乃至于延长连网产品使用寿命,落实绿色政纲目标(Green Deal objectives)(Recital 20,32)。

资料法允许使用者在不同云端供应商之间无缝转换(最终为免费),不仅有益于市场竞争与自由选择,也能避免供应商锁定(lock-in),为欧盟云端市场建立高效率资料互通性之整体架构。因而,欧洲企业得以结合来自不同云端供应商的资料服务(「多云(multi-cloud)」),大幅降低将资料及应用程式转换至不同平台的成本(Art.29,30(2))。

为使资料处理环境更为可靠、安全且高效率,资料法除了根据欧盟标准化策略(standardisation strategy),导入促进资料共享及处理互通性标准发展之措施,同时建立防止非法资料传输之保护措施,例如,针对第三国主管机关非法要求传输或存取欧盟境内的非个人资料(Art.32,33-35,49(1)(k))。

维护机密

为鼓励制造商继续投资高品质的资料生成产品及服务,资料法一方面保留奖励措施,另方面充分保障其营业秘密与智慧财产,以及防范潜在滥用行为(Art.1(8),4(6),13(5)(b))。此外,倘若资料共享及使用发生争议,资料法亦提供相关解决机制(Art.10)。

为促使中小企业更积极、自信地参与数位市场,必须确保其可与市场地位强势之一方公平谈判,不受片面施加的不公平契约条款所影响。有鉴于此,执委会将制定契约条款范本,以协助企业草拟并协商公平资料共享契约(Art.41)。

公益用途及补偿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例如洪水、野火)、流行疾病、恐怖攻击等紧急情况,或为执行法律而无法透过其他途径轻易取得必要资料时,公部门机构、执委会、欧洲中央银行及欧盟机构有权取用私部门持有之资料,以快速、安全地做出应变并降低企业相关负担(Art.14-15)。为此贡献资料之企业,亦有机会获得合理补偿,且将由执委会负责制定相关指引(Art.9,20(4))。

关于成员国如何在国家层级组织上实施及执行资料法,并无硬性规定;然而,若权责主管机关不只一者时,各国应指定「资料协调员」(data coordinator)负责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及作为处理资料法适用争议之单一窗口(Art.37(1),(2),(6)(a))。

作为其他法律之补充

譬如,第5(3)条规定,数位市场法(DMA)第3条定义之守门人(gatekeeper)不得成为使用者要求共享资料之第三方,而根据资料法第5条接收资料之第三方,亦不得与守门人共享资料(Art.6(2)(d))。

又如,第43条限缩资料库指令(Directive 96/9/EC)第7条赋予的特别权利(sui generis),不适用于连网产品及其相关服务所产生之资料,借以确保资料持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欧盟资料政策目标(Art.43)。

展望

根据执委会构想,各行各业未来均有机会受益于大规模连网产品资讯之取用与共享。例如在精准农业领域,农民透过天气概况、温度、湿度、市场价格及GPS讯号等即时资讯分析,能够做出更有效的农场规划与资源分配,进而提高作物产量。

备注: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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