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正护照遭注销 前县长使出看家本领打脸外交部
媒体人彭文正的护照遭注销。(图/本报资料照片)
媒体人彭文正因为质疑总统蔡英文的博士论文造假,遭到蔡英文提告加重诽谤罪起诉,人在美国的他因开庭未到被通缉;彭文正日前自爆,因为诽谤使他的中华民国护照遭到注销。外交部回应称,驻旧金山办事处是依据护照条例办理,「于法有据」。具律师资格的前台南县长苏焕智认为,外交部注销彭文正的护照,显然欠缺正当性,反而让彭文正成为被论文门政治迫害的受难英雄形象。
苏焕智29日在脸书粉专表示,扣留废止彭文正的护照,合理吗?外交部引用护照条例第23条第一项第2、3款规定:「二、经司法或军法机关通知主管机关。三、经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请人出国并通知主管机关」,及第24条第2项第2款,第25条第二项第一款,作为扣留、废止、注销彭文正护照的依据。
苏焕智认为,外交部的解释,并不合理:
一、目前并没有一个法律明文规定,被通缉者主管机关应或得扣留其护照。
二、23条第1项第2款并没有实质构成要件,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护照条例第23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经司法或军法机关通知主管机关」应不予核发护照。这一条规定显然欠缺构成要件明确性。对于司法机关通知的内容是什么?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该条欠缺明确的构成要件,如何适用?实在是非常奇怪。既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又如何能够得到「不予核发护照」的结论。
三、既然23条第1项第2款没有实质构成要件,又如何能成为扣留、废止、注销护照的依据呢?护照条例第24条第2项第2款规定:「持照人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经查有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应扣留其护照」。
苏焕智接着指出,第23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经司法或军法机关通知主管机关」者,到底「应通知主管机关」什么内容,并没有明文规定。等于「缺少明确的构成要件事实」,所以如何能得出「法院通缉就可以扣留护照」的结论?显然是一个天马行空的殊连。
苏焕智得到一个结论,他认为外交部扣留彭文正的护照,并废止、注销他的护照,显然欠缺正当性,反而让彭文正成为被蔡英文论文门政治迫害的受难英雄形象。他更质疑外交部的法律水平不高,但官僚作风却很盛,是应该好好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