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助染毒男友販毒 刑期比他更重!檢察總長出手了

屏东谢姓女子与余姓男友15年多前同居期间,因三次协助余男交付海洛因给林姓、陈姓毒虫,遭高雄警方查办,法院一审判余男11年6月徒刑、谢女15年3月徒刑,谢不服判刑重于余男提出上诉,一度三审定谳,经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诉,成功发回更审,近日高雄高分院判决出炉,谢女被判刑9年6月徒刑。

一审判决指出,对于贩毒一事,谢女矢口否认犯行,辩称余男交付她转交给林、陈二人的物品,她根本不知道是什么东西,而余男也表示,谢女只是在他的槟榔摊帮忙卖槟榔,有时帮忙照顾他弟弟的小孩,余男还说,交涉贩毒或分装毒品,不曾让谢女看见。

但检警查出,余男在自家三楼分装毒品,包含谢女会活动的房间,且余男频繁在2008年12月与药脚电话沟通毒品买卖事宜,谢女也会接听协助。

经查,谢、余二人与药脚的电话内容,可知谢女能理解余男贩毒的「特殊术语」。

此外,谢女辩称,只交付余男指示的物品给余友人,并未实际收款,但这个说法也与林、陈二人证词不符。

经查,谢女在12月中旬有协助贩毒情事,量非多,余收款金额仅1万4000元,且余供出郑姓上游,不过,郑已死亡,无从证实。

屏东地方院宣判,余男11年半徒刑,谢女15年3月徒刑;不过,谢女坚称并未贩毒,认判刑过重,甚至重于主导贩毒的余男,提出上诉。

而本案经三审至最高法院,谢女被判15年3月徒刑一度定谳,但经检察总长邢泰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判决逆转。

邢泰钊提出,司法院宪法法庭112年度宪判字第13号判决,直指谢女判决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最高法院改判,发回高高分二审。

高高分合议庭审酌,谢女虽已自白共同贩卖第一级毒品罪,3次交付毒品给林、陈二人,参与程度轻微,无不法获益,且犯行短暂集中在2008年12月中旬,却遭受比余男更重刑罚;高高分考量,谢女仍有回归社会必要性,参酌刑法第51条规定所采限制加重原则,依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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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外观。记者古和纯/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