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人行道不修复 处分等同停工
桃园市建管处发布修正「桃园市建筑物施工中维护公共设施管理要点」,若营造厂损坏周边公共设施不立刻修复,建管处将列管该案阶段勘验执照。(桃园市都发局提供/姜霏桃园传真)
新建案周围道路和人行道等公共设施,常因重型机具频繁出入导致损坏,严重影响用路人安全。桃园市建筑管理处发布修正「桃园市建筑物施工中维护公共设施管理要点」,律定建案周边公共设施因施工损坏,建商须立刻修复,若未完成修缮,建管处将不受理该建案下一阶段施工勘验,等同该工地即刻停工。
建管处长庄敬权说明,去年起建管处针对如龟山区A7站重划区、八德重划区等建案热点启动公设维护专案稽查,查处超过20处工地,裁罚共新台币54万元。但发现原规范建案周边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的裁罚手段需精进,因此今年初即启动修法,邀集桃园市养工处、13区公所共同讨论,该修正案已于上周签准,待发布实施。
庄敬权说,以往的法规是即便营造厂因工程把道路弄坏,只要在拿到使用执照前修好就可以,但经民众反映,许多营造厂早就把马路弄得凌乱不堪,拖到7、8个月拿到使用执照才整修,这期间道路变成用路民众炼狱。修法后,建案周边因施工所导致的公共设施损毁,建商须立刻修复,如果没有完成修缮,建管处将不受理该建案下一阶段的施工勘验,等于宣告该工地停工,以杜绝工地拖延到工程收尾才修复公共设施情形。
庄敬权提到,早期工地没有那么密集时,即便马路有2、3个洞,民众依然可以使用道路,但现阶段道路破坏的情形大多集中在重划区、整体开发区,一旦有多处工地同时施工,马路就会变得不堪使用,待法规发布后,建管处会请道路主管机关认定再行处置。
建管处呼吁,依《建筑法》规定损坏公共设施可处新台币1万8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锾,也不得任意在道路或人行道堆置营建材料,此次修法纳入勘验管制,将影响建商施工期程,等同营造厂的施工成本将提升,让建商正视工地周遭公共设施维护,还给周边邻里良好的居住品质,避免造成民众用路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