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保险顶层设计出台 确保老百姓买得到、买得起
本报记者 陈晶晶 杨井鑫 北京报道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去年国务院也印发了《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普惠保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普惠保险业务,普惠保险服务供给不断深化,产品类型不断丰富,社会覆盖面逐步拓展,普惠保险整体呈现稳步发展势头,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普惠保险发展仍存在服务广度不够、质量不高、创新不足等问题,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保障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推动普惠保险发展,提高保险业普惠保险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印发了《指导意见》,着力完善普惠保险制度规则,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称。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基本建成”这一发展目标以及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买得起”这个发展方向。
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普惠保险发展体系
普惠保险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基础保险服务提质扩面取得新进展,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保险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保险助力金融强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与此同时,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广泛覆盖,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保险;二是坚持惠民利民,提升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起”保险;三是坚持公平诚信,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四是坚持稳健运行,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
在普惠保险发展目标下,如何具体落实?
从产品端的发力方向来看,《指导意见》提出提升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群、特殊职业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积极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校园安全、道路安全等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有效提升各类风险的保障能力。积极发展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和疫苗接种等相关保险。适应人口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积极发展生育、儿童等保险,满足家庭风险保障需求。
尤其是加大特定群体保险保障供给力度。大力发展适合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合理扩大对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的保障,着力满足高龄老年人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和提供适应残疾人风险特征和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及服务。加大对妇女“两癌”、儿童先天性疾病、罕见病等的保险保障。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新市民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针对退役军人、警察、消防员、应急救援员、医护人员等特殊职业群体,提供量身定制的特色化保险产品和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针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商业保险供给缺失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群体或特定风险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专属普惠保险费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保险产品费率。保险公司通过专属普惠保险方式参与政府组织的保障项目的,可适当简化投保手续、理赔流程和材料要求。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加强监管引导,结合专属普惠保险的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支持措施。
一位保险公司产品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与险企一些高利润的产品相比,普惠保险可以说是薄利或者轻微亏本产品。若仍然沿用以前超低费率打开市场,承保亏损又停售的老模式,显然是行不通的。要想持续长久经营好普惠保险,得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产品设计。”
明确市场主体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
保险公司如何完善普惠保险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
一位资深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普惠保险是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一个责任体现,设定一定的考核目标,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对于普惠保险的动力和信心,尤其是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设定一个指标,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大型保险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前期调研了解到,多数大型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实际上已经在公司内部制定了类似的考核指标。
对于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量,《指导意见》指出,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依法保护普惠保险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险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宣传普惠保险产品,在营业场所、代理场所或自营网络平台公示服务承诺,提供便捷的承保、理赔和查询服务。适当放宽监管规定中有关短期险产品的“双录”要求。提高普惠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线上承保理赔能力。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方便有需要的群众。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对专属普惠保险产品进行公开宣传和展示,提供集中登记和信息披露,搭建一站式投保和综合服务窗口。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和协办。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普惠保险业务的,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专属普惠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原则上要低于同类型其他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委托邮政等承担国家普遍服务义务的社会基础设施(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办理专属普惠保险服务。
为确保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组织保障。相关司局和各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普惠保险发展,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建立完善推进普惠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各监管局和保险公司要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将发展普惠保险纳入当地民生保障工程,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支持地方政府通过普惠保险方式进行社会风险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鼓励保险公司与行业和社会组织、企业等合作,开发专属普惠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普惠保险进行公益捐赠。
三方面强化监管 禁止偿付能力不足险企开展相关业务
除了服务标准的设立、加强各部门形成协同机制外,加大普惠保险的监管力度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党支部撰文《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出,要聚焦防范风险,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加强普惠保险业务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公司规范普惠保险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指导意见》对于加强监管也指明了相关措施,表示将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强普惠保险监管,包括完善普惠保险监测评估、强化普惠保险业务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在完善普惠保险监测评估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包含产品种类、覆盖范围、保障情况、服务质量等多维度的普惠保险指标体系,此外,对普惠保险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评估,适时向社会通报普惠保险发展成果,引导普惠保险规范有序发展。
针对普惠保险业务监管,《指导意见》称,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进行差异化监管。健全普惠保险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加大普惠保险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产品的可持续性上,《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些政策支持,同时也对于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设立了一定的门槛,严禁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能够展业的,都是经营相对稳健且具有一定技术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规范普惠保险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通过代理、协办方式开展普惠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处理保险消费纠纷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强化普惠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指导意见》落地实施工作,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效,发挥各类保险公司积极作用,健全普惠保险管理机制,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协办行为。加强组织保障,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优化普惠保险发展环境,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深入开展普惠保险教育和普惠保险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普惠保险业务监管,完善普惠保险统计指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推动普惠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上述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编辑:何莎莎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