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高虹安》资策会告高虹安背信 因这「四大理由」不起诉

高虹安,本报资料照片

资策会提告高虹安涉嫌背信案,检方侦查后认为,高虹安以4项理由,认定资策会所指控的部分,是资策会底下的公司间授权契约争议之民事纠纷,不构成背信罪,此部分对高虹安作成不起诉处分。

检方认定,高女到美国出差期间,确有从事资策会主管所交办之工作、提交出差报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难认她何施用诈术領取差旅费或薪资之情。资策会内部之主管,于当时均知悉被告同时在辛辛那提大学出差工作及就学一事,且其2012至2014年间之考绩评定结果分别为优、优及特优等情,难认被告于出差期间同时进修博士学位,有何造成资策会损害之情。

第2点,高虹安因投资取得不当利益,且该司嗣后未能按备忘錄签立总计1500万元授权金之授权契约,系因技术变迁快速、公司资金不足等因素所致,与她无关。

第3点,高虹安确曾被指派至资策会间接持股之公司从事辅导工作,她未領取该公司薪资报酬,难认有兼职之情形。又她赴新加坡参加颁奖典礼,奖杯上亦刻有资策会之英文,堪认其参加典礼亦系为她领取奖项,从事提升资策会声誉之工作,其向资策会支领差旅费,即难认有背信行为。

最后, 本案发明专利并非高虹安职务上完成之发明,且该发明专利之专利权人登记为资策会下的公司,亦查无确有侵害其权利之处,资策会所指,应为其与公司间授权契约争议之民事纠纷,尚难据此主张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