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幼儿保护 教保机构人员虐儿将被处终身或1至4年不进用
教育部将强化对幼儿的保护。(教育部提供/林志成台北传真)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与《教保服务人员条例》修正条文自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教育部表示,这次修法强化幼儿保护规定,幼儿园等教保机构人员若发生不当对待幼儿事件,将面临终身或1年至4年不得进用的处分;另对于教保机构的违规事件,也大幅提高罚款。
教育部表示,修正后的两法明定教保服务机构发生疑似不当对待幼儿案件时,知悉通报及启动调查程序之时效。同时,对于教保机构人员涉及不当对待幼儿,也给予终身或1至4年不得进用的处罚。也就是,教保机构教师一旦虐儿,可能终身或有几年时间不得在国内任何教保机构工作。
而对于教保机构做出损及幼儿及家长权益情节重大的情形,如超收幼儿情节重大、生师比不符、未办理幼儿团体保险、未依规定收退费、规避检查、进用未具资格之教保服务人员等,新规定也调高罚款额度。
另本次条文增定教保相关人员不得对幼儿有身心虐待、体罚、霸凌、性骚扰、不当管教或其他对幼儿身心暴力或不当对待的行为。
教育部国教署组长王慧秋举例,过去教保机构发生儿虐事件,体罚、性骚扰及不当管教的罚款,分别为6至50万元、6至30万元、6000元至3万元,现在则视情节轻重,轻者罚6000元到6万元,重者责罚6万元到60万元,均大幅提高。
教育部指出,考量托婴中心及幼儿园确有相互流通人员之情形,且教保服务人员请假或出缺时有进用代理人员之实需,本次修法将101年1月1日以后具备幼儿园教保员资格的托婴中心托育人员任职年资,及具教师或教保员资格且担任教保服务人员代理人员连续达3个月以上的服务年资,纳入园长资格服务年资采计规定。
教育部指出,为加速扩大教保公共化量能,幼儿园办理主体,增加公司、有限合伙、医院或商业得办理以招收其员工子女、孙子女为主之幼儿园,并增列地方政府所属机关(构)、军警校院、公司性质之公营事业、医疗法人得设立非营利幼儿园。
另公部门以无偿方式为原则,提供公有的不动产办理非营利幼儿园或职场互助式教保服务。另亦增订学校附设幼儿园班级数得纳入学校班级数作为增置护理、辅导人员的员额计算,解决教保现场实务上遭遇的问题。
幼儿园老师、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幼教委员会主委杨逸飞说,过去幼儿园发生儿虐事件,都要等儿少或社福体系调查完后,再移到教育体系处理,这要花很多时间,引发批评。现在教育体系可以直接处理儿虐事件,更具即时性。
此外,杨逸飞说,这次两法的修订,在教保机构及教保人员违规上,处分变得很严,一旦操做不当,将发生小事被扩大处理或是没那么严重却被重判的状况,届时将影响年轻人投入幼教业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