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黑龙绕桌 偷渡台独
(图/本报系资料照)
民众党日前抛出将陆配徐春莺列入不分区提名议题引发议论,陆委会终于在昨日发布消息强力反击,显然连日以来必是翻遍法律与相关公文「有备而来」。
观其提出的澄清重点:一、户籍与国籍乃不同概念;二、两岸条例系特别法,条例未规定之事项,仍应适用我国其他法令;三、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于任公职时放弃外国国籍乃基于「忠诚义务」。陆委会更声称,国人是否兼具「外国国籍」系属客观事实……只要该我国国民事实上曾具备该国国籍,当事人即有依法放弃之义务,至于该国是否准其放弃及应如何申请,应视各该国法令之规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
上述陆委会辩解内容,一言以蔽之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外国籍,因此陆配当立委适用《国籍法》,至于当事人实务上有无办法完成放弃国籍的问题,概与我无关!
此次民进党政府对于陆配任立委适宜性问题,又一次暴露其「双重标准式」恣意解释法律的野蛮本质。有关邱太三与陆委会的说法,完全被同样是民进党执政的2004年陆委会主委,现为外交部长的吴钊燮严重打脸。
当年司法院为处理释字第618号(主旨为:两岸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前段规定违宪)时,即曾发文询问陆委会的意见,陆委会当时说明几乎全驳斥当下邱太三说法,列举如下:
一、两岸条例之「台湾地区人民」,与国籍法上「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入出国移民法所定「国民」性质有间,且两岸条例为特别规定,宜优先适用。
二、两岸条例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之授权,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之特别规定。……是为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之特别规定,宜优先适用。
三、按国籍法第二条规定,是否具有「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但国籍法仅为中华民国国籍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之规范,并未涉及两岸人民往来事项。
四、次按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民」系指……显见立法者已体认两岸分治现状与两岸人民差异性,将「大陆地区人民」排除在我国一般法体系适用范围外,而由两岸条例特别规范。
上开经时任民进党籍陆委会主委吴钊燮批准后函复司法院的说明,明确指出大陆地区人民不适用国籍法而应优先适用两岸条例,何以如今陆委会又全盘推翻,陆配更因此忍受多种较外配为低的法律待遇至今。陆委会主委邱太三此举形同自失其机关设立的法源依据。(作者为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