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邱太三黑龙绕桌 偷渡台独(沈迺训)

此次民进党政府对于陆配任立委适宜性问题,邱太三与陆委会的说法,完全被同样是民进党执政的2004年陆委会主委,现为外交部长的吴钊燮严重打脸。(图/本报系资料照)

民众党日前抛出将陆配徐春莺列入不分区提名议题引发议论多日,陆委会终于在昨日发布消息强力反击,显然连日以来必是翻遍法律与相关公文「有备而来」。

观其提出的澄清重点:一、户籍与国籍乃不同概念;二、两岸条例系特别法,条例未规定之事项,仍应适用我国其他法令;三、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于任公职时放弃外国国籍乃基于「忠诚义务」。陆委会更声称,国人是否兼具「外国国籍」系属客观事实……只要该我国国民事实上曾具备该国国籍,当事人即有依法放弃之义务,至于该国是否准其放弃及应如何申请,应视各该国法令之规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

上述陆委会呕心沥血却又不愿一语道破的辩解内容,一言以蔽之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外国籍,因此陆配当立委适用《国籍法》,至于当事人实务上有无办法完成放弃国籍的问题,概与我无关!

此次民进党政府对于陆配任立委适宜性问题,又一次暴露其「双重标准式」恣意解释法律的野蛮本质。有关邱太三与陆委会的说法,完全被同样是民进党执政的2004年陆委会主委,现为外交部长的吴钊燮严重打脸。

当年司法院为处理释字第618号(主旨为:两岸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前段规定违宪)时,即曾发文询问主管机关陆委会的意见,陆委会对此更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十一条合宪性之相关说明」,该说明第三大项有关司法院来函提及二十一条疑义厘清说明部分,竟意外地几乎条条说明都在驳斥当下邱太三与陆委会的说法,列举如下:

一、 两岸条例之「台湾地区人民」,与国籍法上「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入出国移民法所定「国民」性质有间,且两岸条例为特别规定,宜优先适用。

二、 两岸条例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之授权,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之特别规定。……是为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之特别规定,宜优先适用。

三、 按国籍法第二条规定,是否具有「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但国籍法仅为中华民国国籍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之规范(国籍法第一条) ,并未涉及两岸人民往来事项。

四、 次按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民」系指……显见立法者已体认两岸分治现状与两岸人民差异性,将「大陆地区人民」排除在我国一般法体系适用范围外,而由两岸条例特别规范。

上开经时任民进党籍陆委会主委吴钊燮批准后函复司法院的说明,明确指出大陆地区人民不适用国籍法而应优先适用两岸条例,何以如今民进党开的陆委会又能予以全盘推翻,摆明陆配应适用《国籍法》进行放弃国籍始得担任立委的强硬态度。

陆委会与邱太三近日的发言逻辑,直接将陆配等同外配视之,完全违反多年以来为大陆地区人士所实施不同于台湾地区人民与外国人的「差别待遇」,陆配更因此忍受多种较外配为低的法律待遇至今。此举形同自失其机关设立的法源依据。

从近期「陆人国赔案事件」至今,民进党政府持续透过语意不明、隐晦的政治暗示来破坏当前宪法所规范的两岸关系基础。邱太三与陆委会则是集「黑龙绕桌」掩耳盗铃欺世盗名之大成,直接绕过两岸条例寻求法理上的「准台独」。

台湾民众当知,如民进党仍一意孤行暗独险径,一旦有朝「台独金孙」赖清德上台,或将直接修法废除《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让所有涉及两岸人民事务统按外国人规定办理,两岸之间从模糊政策走向清晰政策,或许将是台独求仁得仁换来战争的不归路。

(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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