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生效 港府:「教与惩」并重

(图/取自香港电台)

香港《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24日正式生效,主要修订包括订明港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网站须使用区徽图案,以及区旗及区徽的收回处置规定。对此,港府发言人今日表示,目标是做到「教与惩」并重,针对侮辱区旗或区徽者予以惩治阻吓,同时做到宣传教育工作。

据港府新闻公报,香港特首李家超已根据《区旗及区徽(修订)条例》第3(1)、3(2A)及3(2B)条修订有关展示及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规定,并于今日在宪报公布。主要修订包括订明港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网站须使用区徽图案,以及区旗及区徽的收回处置规定。

港府发言人表示,条例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是「尊重」,尊重作为香港特区的象征和标志的区旗及区徽;该条例的目标是做到「教与惩」并重,一方面就区旗及区徽的正确使用、礼仪、教育和推广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针对侮辱区旗或区徽行为,条例清晰化相关的刑责,予以惩治阻吓。

港府发言人强调,港府会做好区旗及区徽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民了解和遵守该条例。

据报,香港区旗及区徽的收回处置规定,与收回及处置大陆国旗及国徽的安排一样,即是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须交到指定回收点。凡在活动中使用区旗或区徽,活动主办方有责任把活动现场使用的区旗或区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而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则须交到指定回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