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地缘博弈,新税种即将诞生
(国际)本周,科技巨头苹果在英国遭遇集体诉讼,原告方将代表约1960万在英国的iPhone和iPad用户向苹果提起诉讼。如果苹果败诉,或将支付超过21亿美元的赔偿金额。这是苹果继上月底于欧盟和美国被调查后,遭遇的又一起反垄断起诉。
(国内)昨日晚间,互联网平台大佬阿里巴巴的最新财报显示,第四季度,阿里巴巴营收人民币1874亿元,同比增长64%;净亏损则高达人民币76亿元。这是阿里上市8年以来的首次季度亏损,而最大的冲击因素便是上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作出的182亿的反垄断罚单。
不难看出,包括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力度明显加强。而在此背景下,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数字税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在国际上,法国等许多国家已率先开始征收数字税,OECD也在推动国际间有关数字税收机制的全球合作。在国内,有关税收体制改革及数字治理的探讨,不断推动数字税的研究和讨论。
不过,中国有关数字税的体制建设还远未提到日程上,相关讨论仍处于政策研究和理论探索的阶段。从目前情况看,数字税并非一个简单的税种开征问题,还涉及到规范和发展数字产业以及互联网反垄断问题,此外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税分配、产业协调等一系列问题,还会对建立在传统产业基础上的税收体制、财政体制带来根本变化。有关数字税的设计和征收,是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型财税体系建设和数字化治理的一个新开端。
数字税又称数字服务税,是一国政府向数字服务企业就社交平台、在线广告、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等领域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税款。就数字税本身属性而言,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征收数字税的理由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维持数字化企业与其他实体企业的市场公平,这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税收主权;
二是通过全球范围的税务合作避免跨国企业避税,涉及到跨国税务合作,属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一部分。OECD框架内对于数字税的讨论和谈判,意在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挑战,避免跨国公司利用低税率国家来避税,数字经济消费国为科技巨头贡献大量利润但消费地政府未收到足够税收等问题。
后一个问题之所以引起争议,主要是跨境避税的老问题,这是国际贸易纠纷的一部分。目前国际上已有包括法国、德国、印度等近30个国家开征数字税,主要还是针对跨国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其境内销售数字服务所征收的税项。特别是法国的数字税,以营业额的3%来征收数字税,带有关税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税引起了美国等互联网企业优势国家的不满。同时,由于大型科技企业众多,美国强烈反对各国征收数字税,并以此对法国、英国等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不过,拜登政府改变了特朗普时期的立场,愿意就避税问题开展协商。
联合国在去年8月也修改了《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新增了数字税条款,允许成员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对数字税征管达成共识。这使得征收跨境数字税的问题,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变化下各方博弈的新战场。
在全球范围,数字税是“数字主权”的象征,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设立,更是后疫情时期全球数字贸易在逆全球化格局下博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中国不应置身事外,反而更应该加强研究,帮助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和竞争。央行前行长周小川认为,对数字税收入在部分国家之间归属难的问题,可以参考分税制和大国财政的思路,考虑将数字税设计成一种全球性中央税,一定程度上应对全球公共性支出,避免重新分配税收可能带来的贸易冲突。这一看法,实际上意味着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大大加强,有助于推动全球化的发展。
对于国内征收数字税,无论是作为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实际上涉及到数据权属问题。征收数字税意味着,数据本身的公共属性被确认。因此,出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用户数据即使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也不应是其独有的。安邦智库(ANBOUND)的研究人士曾经多次指出,在数字经济发展到目前的阶段,数据的公共属性已经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税的征收,对反垄断和维护市场活力、保持经济平衡发展的角度而言,都具有现实意义。
从国内情况看,数字税是数字经济时代税务治理和财政体系转变的一个新尝试。有学者曾表示,目前,中国18个税种都受到了数字经济的影响,到了讨论和研究相关税收体制改革的时候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数字革命对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不仅影响企业组织架构,对相关法律、制度等也可能带来颠覆性改变。现在主要的税种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未来无论是税收征管、税种、税基等,可能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当然,对于数字税体制的建设和设计,不应脱离现有的税收体制基础。央行前任行长周小川强调,应该厘清数字税所带来的议题,哪些是老议题、老难点,是用传统方式可以解决的,哪些才是真正涉及数字平台经济所引发的新问题,是真正的挑战与难点,防止过于发散的讨论模糊了关键议题,比如目前数字税争议涉及的跨境、避税、税收征管等问题,在传统税收理论和实践中就已存在。基于数字经济的特性,周小川认为,从收入和所得的角度对数字经济征税,仍是可行之法。设计数字税需要创新性解决问题,又不能失去基本的法理基础。互联网平台新模式确实使得确认所得归属难度增加,但还难言从根本上颠覆一个世纪以来的税收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在国内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下妥善进行。
跨境数字税问题,正逐渐成为大的国际贸易变化下各方博弈“数字主权”的新战场。在中国,有关数字税的设计和征收,是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型财税体系建设和数字化治理的一个新开端,需要结合整体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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