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案例又“上新”,已有地方监管对辖区20%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期宁夏证监局开展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排查整治专项工作。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机构开展自查,及时通报辖区典型案例。二是强化严的氛围,对辖区近20%的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探索运用核查软件,重点识别“同源委托”“出借证券账户”等异常线索。三是稳妥处置舆情,监测到辖区1名从业人员发表的对从业人员炒股检查的不实言论被多个自媒体转发情况后,全面排查信息传播渠道,控制舆情发酵,事后及时约谈分支机构及总部负责人。

无独有偶,近期深圳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北京证监局分别公布了对尹某波、黄某和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人都存在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行为。另外,这三人违规炒股都以亏损告终。

违规用营业部电脑炒股

尹某波出生于1977年,曾在2009年5月1日~2023年11月6日先后任国元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2013年12月23日~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2021年5月20日,尹某波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使用他人账户持有、持有、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等多只股票。

深圳证监局披露显示,截至2023年6月9日,尹某波累计亏损63.69万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3只股票。

此外,2020年12月14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2021年3月30日,尹某波私下接受客户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托,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东方财富”“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共计10.7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尹某波在听证会中曾提出,10.70万元是林某某、潘某某赠与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不过,深圳证监局则认为,涉案10.70万元为客户支付的报酬,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尹某波改称系客户赠与的说法与在案客观证据相悖。

最终,深圳证监局对尹某波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尹某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综上,对尹某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21万元罚款。

买卖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

黄某出生于1984年,2011年5月~2024年2月,先后任职于招商证券、财通证券和天风证券,系证券从业人员。

宁波证监局发现,2011年5月~2023年3月近12年间,黄某控制使用配偶林某芳、母亲鲍某香、父亲黄某根的证券账户交易,买卖成交总金额12337.74万元,但整体交易亏损89.02万元(已扣除税费)。最终,宁波证监局对黄某处以10万元罚款。

而另一则违规案例主角刘某出生于1996年10月,2017年3月~2021年6月,刘某先后在天风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北京证监局发现,刘某在从业期间,使用刘某飙在天风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及可转债买卖,买入股票及可转债累计约786.37万元,卖出股票及可转债累计约774.39万元,亏损16.25万元。最终,北京证监局对刘某处以4万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近期各地证监局公布的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政处罚。记者还获悉,9月30日,河南证监局曾披露对陈某昕等7人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7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其行为包括买卖股票或操作他人证券账户。据记者了解,陈某昕为中原证券投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