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5县食品输台争议 中市府杠政院判决出炉

去年中央松绑日本福岛食品,台中市长卢秀燕当时表示,「中央开放、地方严守、重视民意、把关食安」,比照莱猪方式严格查验。(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食安自治条例在2017年规定,台中市食品业者,不得贩售遭受辐射污染之食品,且日本国福岛五县食品不得在台中市贩卖,但此规定去年遭行政院函告无效,台中市府不服提起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应由台中市议会提告、市府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可上诉。

行政院在2017年「备查」《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关于禁贩卖核食的规定,但去年2月21日卫福部公告废止「公告日本受辐射污染地区生产制造之食品,暂停受理输入报验」等规定,开放日本国福岛五县食品输台,引发中央与地方权限之争。

行政院秘书长认为台中市食安自治条例规定,有抵触宪法及中央法规之疑虑,请市府表示意见,市府主张并无抵触宪法及中央法规之疑虑,但最后行政院以违反宪法第23条规定之比例原则为理由,处分台中市食安自治条例从去年2月21日起无效,市府提起行政诉讼。

台中市府主张,中市食安自治条例第10条之1第1、3项规定及罚则之内容,只是规范在台中市内贩卖「日本国福岛等五县制造之食品」之行为和行为人,难谓属宪法规定之应由中央立法并执行「国际贸易政策」事项。

市府表示,基于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于辐射风险之目的,于中央所订食安法的容许量标准之「最低标准」残留容许量框架下,对于地方自治事项因地制宜,实与均权原则相符,并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可言,中市食安自治条例并无抵触比例原则。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院函是针对台中市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机关所议决之自治条例而为函告无效,如果中市认其自治权之立法权受侵害,应由中市之立法机关(市议会)代表中市行使其权限,而以当事人身分,市府当事人不适格,而欠缺权利保护之必要,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