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3次还罚不怕 彰化男第11次酒驾惨了

彰化地院法官针对邱男第11次犯下酒驾案件,依公共危险罪将其判刑1年7月。(孙英哲摄)

彰化1名从事重型机器拆除工作的邱姓男子,从2011年起酒后驾车被逮10次,其间虽曾入狱3次,但他仍不知悔改,在其第10次酒驾案件判决当天竟又酒驾被逮。一审法官认为邱男视法律规范如无物,依公共危险罪将其重判1年7月徒刑。

今年6月14日晚间6点多,邱男在工地饮用酒類后,仍随即骑乘普通重型机车上路,不久后即遭警方拦查,被测得其吐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66毫克,遭警方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法办。

法官审理发现,被告邱男竟有酒驾10次的前科纪录,第1次是在2011年9月3日,酒后驾驶自用小客车遭盘查而查获,测得呼气酒精浓度每公升0.61毫克,经检察官缓起诉后经撤销缓起诉,后经法院判决罚金5万元。

邱男之后又再驾驶自用小货车或乘乘普通重型机车时,因被警方拦查及交通违规被查获,又被警方查出酒驾,再被逮捕9次,并因被法官认为前科累累、不知悔改,其间3度入狱服刑。

更离谱的是,邱男竟于其第10次酒驾案判决确定当日酒驾被逮,被测得吐气酒精浓度为每公升0.66毫克。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邱男所犯的历次酒驾虽均未曾肇事,但媒体新闻不断报导酒驾肇事所生之危害性,立法者甚至一再提高法定刑度以遏止酒驾行为,被告也因酒驾而数次入狱服刑,更应知悉其行为之不当,不应佯仗其酒量好或运气好未曾肇事,而心存侥幸。

被告邱男无视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第11次犯下酒驾案,足认其视国家禁绝酒后驾车行为之法律规范如无物,法敌对意识强烈,如不给予严重之惩罚,显然不足以促使被告自省,且以自由刑之隔离,使其远离酒精,亦有避免其再犯之功能,审酌后判刑1年7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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