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保全搭电梯遇短裙妹 手机开录影蹲下「想偷拍」当场被识破

高雄市一名保全人员阿德(化名)竟利用职务之便,趁女子小美(化名)搭电梯时蹲下偷拍裙底隐私部位。(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高雄市一名保全人员阿德(化名)竟利用职务之便,趁女子小美(化名)搭电梯时蹲下偷拍裙底隐私部位,幸小美当场察觉异状,未让恶行得逞。经法院审理后,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处该名保全3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作案用的iPhone手机则没收。可上诉。

该案发生于去年8月9日上午,高雄市某大楼内。担任保全的男子阿德,与一名穿着短裙的女子小美同搭电梯时,趁其不备蹲下,将手机镜头伸向裙底,企图偷拍隐私影像。不料,小美警觉有异,迅速转身察看,阿德未能得逞,匆匆起身掩饰,小美随即向警方报案。

高雄市苓雅分局受理后,迅速展开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地检署侦办。警方调阅电梯内监视器画面,并检视阿德手机录影操作,确定其有犯案行为。检方认为证据确凿,依妨害性隐私罪将阿德提起公诉。

阿德到案后辩称,自己仅是想拍摄女子脚踝及鞋子,并无偷拍裙底的意图。然而,法院调阅的监视器画面及手机拍摄模式显示,阿德当时将手机镜头调整至朝上角度,并开启录影功能后才蹲下,与其辩解完全不符。警方的调查报告与录音证据也进一步证明,阿德曾在警询时坦承「我有想偷拍,但后来没有按下去」,其犯意无从抵赖。

法院认为,阿德的行为已着手实施犯罪,虽然未遂,但仍属妨害他人性隐私的恶劣行径,足以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创伤。综合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及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可易科罚金,并没收作案用的iPhone手机。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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