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上铐惹议 前特侦检察官:检应主动侦办警「非法拘提」
社工遭上铐引发非法拘提争议。(本报资料照)
检警侦办刘姓保母涉嫌虐童致死案,因警方将涉案女社工上铐送办惹议。前特侦组检察官、律师郑深元14日指出,本案发生在3个月前,社工不是现行犯,没有现行犯逮捕的问题,且社工并没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情形,不该执行拘提上铐的动作,但警方执意为之,就是「非法拘提」,有刑事责任,而非单纯违反比例原则,检方应该要主动侦办员警涉嫌违法拘提情事。
郑深元说,《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拘提之。」刑诉法所指的「传唤」是指检察官、法官的传唤,司法警察则是「通知」。本案社工虽然是先到文山二分局接受询问,也是依检察官的指示到场,既然到场,且问完后要陪同到地检署接受检察官讯问,就没有拒绝到庭的意思,这时就不符合拘提的要件,就不该再执行拘提。
他说,就算检察官事先已经开好拘票给警方备用,也只是预备在社工拒绝到庭的情况下,给警方使用强制力强制社工到庭,但在社工配合询问及随同到庭的情况下,就没有再执行拘提之必要。检察官此时的拘票是属备用的性质,如果社工拒绝到文山二分局或地检署接受讯问,才会使用拘票对社工上铐强制到场到庭,但在本案并无社工有拒绝配合的情形,而且在文山二分局问完后也陪同社工到地检署,更无拘提上铐必要。
郑深元强调,本案依当时社工自动到案接受询问的情况下,已无使用拘票拘提上铐解送的条件,不应上铐,违者就是非法拘禁,是有刑事责任的。
他指出,《刑事诉讼法》对于迳行拘提,有一定要件,本案社工有一定住居所,既已自动到场,没有逃亡的问题,且伪造文书与过失致死罪均系五年以下之罪,也不符合迳行拘提五年以上重罪的条件,社工与虐童保母亦不存在串证的问题,因此在警方移送社工至地检署的情况下,迳行拘提的事由已经消失,这时再拿出拘票给社工上铐就是多余、没必要而且违法。
他认为,本案检察官开立拘票推判应该是担心社工无故不到庭,但社工既已电话通知到场接受询问,询问完后也愿意陪同到地检署接受检察官讯问,就没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情形,就不该执行拘提上铐的动作,警方执意为之,就是非法拘提。
他相信检察官在侦办本案发现在员警有违法拘提情事,自应自行举发签办,并依《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处理,他强调,就算社工有疏失,罪责轻重由检察官侦办,但法律人应坚持所有程序都应合法,不因自己的预断而便宜行事,才是法治国家该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