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医药公司股东 投资享优惠

经济部近期也发布「生技医药公司研究与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生医研发投抵办法)及「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营利事业生医股东投抵办法),完成租税相关子法发布。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陈惠明31日表示,本次生医条例修订虽然将受托开发制造(CDMO)之公司纳入奖励范围,然而,有鉴于从事研发制造之公司风险显高于受托开发制造,为鼓励生技医药业者投入研发,生医条例第5条明确规范仅从事自主研发制造公司方能适用研发投抵,并删除原条例对人才培训支出投资抵减之奖励;其抵减率也自35%调降为25%,且无超过前二年度平均数尚得适用50%抵减率之适用。

陈惠明指出,虽然本次修法将人才培训投资抵减的租税优惠删除,惟为鼓励生技医药公司提升研究发展人员执行该计划相关之研发技术或专业能力,经济部于生医研发投抵办法增订,如其为执行生技医药研究发展计划所需,指派所属全职研究发展人员参与业务相关之训练支出仍得适用研发支出抵减之租税优惠。

另有关生技医药公司营利事业股东修法后仍继续享有投资抵减之优惠,惟针对修法新增CDMO公司之租税奖励,仅限于营利事业股东以现金投资于其尚未上市柜之CDMO公司,如为已上市柜之CDMO公司则设立须未满10年;如为自主研发制造公司,则无前开条件限制。

陈惠明表示,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条件是需持有生技医药公司发行新股达3年以上,且该公司未以该认股或应募金额申请其他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股东投资抵减者,则可以取得该股票之现金价款20%,自其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惟新法限定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

不过,依营利事业生医股东投抵办法规定,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充之生技医药公司于110年12月31日生医条例修正公布前,已申请核发投资计划核准函者,其营利事业股东每年度得抵减总额不受50%限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