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告彭文正加重诽谤,是蔡总统或蔡博士?(陈长文)
媒体人彭文正的护照遭注销。细读《护照条例》相关规定不但抵触宪法,也违反我政府制定两公约施行法后向国际社会明示修正不符两公约保障人权法规之承诺。(图/本报资料照片)
蔡英文博士论文及升等争议延烧至今尚未落幕、她控告媒体人彭文正「加重诽谤」的案子又上了新闻。据报,去年底蔡英文控告彭文正的「刑案」开庭,彭文正身在国外未出席开庭;近日彭文正表示他的护照遭注销;外交部表示,撤销护照系经司法机关通知并依《护照条例》做出注销护照处分。
这几则报导勾起笔者数十年前担任外交部诉愿委员处理类似案件的「痛苦」回忆。彼时之诉愿申请人均因嫌涉刑案遭通缉,而致护照遭注销后提出诉愿。笔者当年于诉愿决定(驳回)书中均提出了不同意见(指出撤销护照违宪云云)。数十年过去,历经3位法律人出任总统、自诩民主法治的我国,彭文正却遭遇当年笔者所处理案件相似的困境,令人感叹万千。面对此窘境,笔者提出以下反思与建议:
一、以宪法及两公约施行法为依归,删除《护照条例》限制人民居住迁徙自由之违宪规定!
按大法官多号释字意旨,法条规定之文义应为一般人得理解,欲规范对象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预见且最终得经由法院加以确认,从而为得以遵循之客观规范者,方符合法治国的「法律明确性原则」。细读《护照条例》(如第23条)条文文义「经司法机关通知」,「司法机关」何所指?究为狭义之法院?亦或广义之检察署、法院、警察机关等?「通知」又指涉何者?「收到通知即得撤销」?却没有规定应依据什么正当理由而为通知?非但不属一般人所得理解、预见,亦难由司法机关加以审查、确认,护照条例的规定显然不符「法律明确性」原则(释313等参照)。
其次,撤销护照为限制人民居住迁徙自由之强制处分,按释宪实务(释345、454参照),居住迁徙自由似无「法官保留」原则之适用。惟笔者以为,居住迁徙自由之限制侵害人民人身自由甚巨,应有「法官保留原则」之保障(非经法院同意不得为之,宪法第8条参照)。
纵对此等法条为合宪性解释,仍须对法条文义为进一步审查。细读《护照条例》之修法纪录,修法前条款尚有「涉嫌重大犯罪」作为撤销护照之规定。就保障人民权利而言,现行规定却反其道而行?审酌系争条款侵害人权甚巨,针对「通知」至少应为限缩解释为「涉嫌重大犯罪之通知」方属妥适。而彭文正受起诉之「加重诽谤罪」为「微罪」,即使有罪确立,也非「重大犯罪」。基上,外交部对彭文正因加重诽谤罪「嫌」而撤销其护照之处分显示《护照条例》相关规定不但抵触宪法,也违反我政府制定两公约施行法后向国际社会明示修正不符两公约保障人权法规之承诺。
二、妨碍名誉除罪化乃蔡总统司法改革重点之一,也是超国界法律的进步表征,政府应从速废止「以刑逼民」之相关法律,以强化言论自由及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蔡总统年前自任召集人、力推司改国是会议。会议中,基于最大程度保障言论及新闻自由、避免「以刑逼民」之「妨害名誉除罪化」即属司改主轴之一。会议结论指出,妨害名誉除罪化后,民众如遇名誉受损,仍可采民事诉讼取得救济。其实,这项超国界法律的结论早已是先进国家的实践。惟如今,面对自身「名誉受损」之蔡总统,却一反司改会议「妨碍名誉除罪化」之立场、仍然以蔡博士之私人身分以加重诽谤罪控告彭文正。人民不免困惑,此举究系蔡总统抑或蔡博士控告彭文正?为了建构值得骄傲的我国法律产业,笔者诚摰建议:蔡博士/蔡总统应撤回对彭先生的「刑事」告诉!(作者为 超国界法律教授、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