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审结209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上海一中院建议加大惩治处罚力度

过去十年间(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结证券期货犯罪案件209件,其中4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证券期货典型案件。

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表示,从案件情况来看,该类犯罪主要存在三大特点:一是犯罪链条化特征十分明显;二是犯罪手法不断更新;三是犯罪技术性特征日益凸显。

作为全国八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十年审结的209件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2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41件,欺诈发行债券犯罪案件5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案件2件,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14件,操纵期货市场罪案件1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案件124件。

徐世亮表示,这些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上市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如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中,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与专业操盘团伙相勾结,主动策划操纵自家公司股价。

当天发布的《操纵市场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称,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总量不断增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不仅出现职业化的操纵团伙,而且上市公司实控人为抬升自家公司股价而寻求操纵团伙支持、共同作案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从统计的情况来看,十年间,上海一中院共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15件,仅有1起案件系单一被告人,其余案件均为多被告人。

同时,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职缺位。如在证券虚假陈述犯罪中,部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欠缺职业操守,出具与实际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虚假证明文件,利用专业优势为他人虚假陈述积极出谋划策等。

另外,行刑衔接机制有待完善。徐世亮表示,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为例,从行政调查到刑事审判的时间普遍在三年以上,一定程度导致刑事惩治不够及时。

当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发布了4本审判白皮书,涉及内线交易类、虚假陈述类、操纵市场类证券期货犯罪以及涉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发布了15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伯青表示,这15件典型案例,覆盖当前证券期货类犯罪主要类型。

如“北八道集团操纵证券市场案”,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北八道集团开出史上最大罚单,创下证监会当时最高罚单纪录。“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是全国首例将刑事罚没所得优先用于落实民事赔偿责任的证券犯罪案件。

“伊世顿公司等操纵期货市场案”,系全国首例操纵期货市场刑事案件(全球第二例),涉及在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中最新出现的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

进一步加大惩治处罚力度

上海一中院在白皮书中提出,接下来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工作。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敏锐发现企业治理漏洞,落实企业合规整改常态化机制,以个案合规带动行业合规。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处罚力度。全链条、全方位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激活证券从业禁止制度,向市场释放“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此外,则要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机制。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合作,搭建多方协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功能一体化。

过去十年,上海一中院共审结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案件7件。不过,《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称,从证监会公布的官方数据看,近三年证监会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 397件,作出行政处罚523件,涉及1932名相关责任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16件。但因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在案件移送、办案机制、证据标准、政策把握等方面的衔接工作还存在不完善、不协调之处,导致虚假陈述类证券犯罪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以及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上海一中院尚未受理过此类案件,难以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内线交易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从纳入统计的 22 件案件所涉 37名被告人的量刑看,刑罚结构以主刑即自由刑加罚金刑处罚为主,资格刑的适用近乎“缺席”,且罚金刑方面除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通常以二倍违法所得为标准判罚外,普遍以违法所得一倍为判罚标准,占比59.5%,亏损的被告人甚至酌情判处较低罚金,占比21.6%。

白皮书称,在当前“零容忍”的打击态势和 2020年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将罚款上限从原来违法所得5倍直接提升到 10倍的背景下,在司法审判中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

涉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十年间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涉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被告人共368人。其中被判处100万元以上罚金的被告人 24人,占比6.5%;被判处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金的被告人 141 人,占比38.3%;被判处10万元以下罚金的被告人203 人,占比 55.2%。超 80%的案件均系对被告人判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金,极少顶格判处违法所得5倍罚金,罚金适用力度不足。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周永刚表示,建议法院加大亏损类犯罪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推进罚金与罚款并行,提高犯罪成本,形成强大威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毛玲玲也提出,要通过构建综合惩防体系,完善证券市场行、民、刑立体追责,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可以从几方面考虑:立足源头治理,让监管处罚措施“长牙带刺”,强化执法问责,从前端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明晰民行刑责任依据的界限,加大符合本土特色的证券市场法治供给;进一步明确民行刑衔接问题。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江苏则表示,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工作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603232.SH)董事会秘书蔡冠华则表示,要始终坚守合规底线,向上严格约束实控人、控股股东不侵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向下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收益;对外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拓展投资者交流渠道;对内强化内部控制,确保信息畅通、运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