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赁绿色金融部、北京业务二部总经理陈军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4年7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73号,陈军(时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赁绿色金融部、北京业务二部总经理)(简称:太平石化金融租赁)其对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违规接受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陈军(时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赁绿色金融部、北京业务二部总经理)做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