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时任客户经理刘维胜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

2024年7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达金监罚决字〔2024〕11号),刘维胜(时任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原万源市联社)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简称:四川万源农商银行)),其对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贷前调查不尽职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州监管分局对刘维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