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国际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时任副经理朱宏政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根据公告,2024年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60号),朱宏政(时任锦江国际集团财务金融部副经理)(简称:锦江国际集团财务公司)其对锦江国际集团财务以信贷资金承接委托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朱宏政(时任锦江国际集团财务金融部副经理)做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