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助理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金罚决字〔2024〕1号),陈远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助理总经理)(简称:泛华联兴保险),其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对陈远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助理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