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巩留县支公司农险主管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为伊金监罚决字〔2024〕14号。被处罚当事人万洪山(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巩留县支公司农险主管)(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其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巩留县支公司保险理赔档案使用虚假文件资料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对被处罚的万洪山进行了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