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因客户信息不真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2024年7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202号,太平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简称:太平人寿新疆分公司),其客户信息不真实、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太平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