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及员工被警告并罚款,因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和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24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金罚决字〔2024〕4号,泰康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及员工洪霞(时任总经理)和刘婷(客户运营部工作人员)(简称:泰康养老保险),其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和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对泰康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0.4万元,对洪霞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刘婷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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