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迪庆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迪金罚决字〔2024〕5号),印建辉(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迪庆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简称:永安财产保险),其对永安财产保险迪庆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通过虚列代办年检费套取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对印建辉(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迪庆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