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违法行为,大庆市第三医院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数据提供部门黑龙江省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庆市第三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卫医罚﹝202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1、病历查阅、复印和封存制度内容未及时更新和未按规定为马广平办理第二次入院手续。2、马广平2019年8月14日及2019年11月4日住院病历《非自愿住院治疗入院通知单》中门诊号、病情评估:(一)主要症状、(二)危险行为及危险性描述均空白未填写。3、医院未向患者提供全部病历复印资料及未让马广平查阅完病历原始资料。4、在医患双方封存病历时未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封存清单应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五)、(七)项处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的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4

处罚决定日期:2021/05/14

处罚机关: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大庆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6007523941611

填报时间: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