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90余万元工程款后立即转移,连云港一公司逃避执行被罚10万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卢等翔 记者 王晓宇)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连云港一公司不但不如实报告名下财产情况,还将公司收到的90余万元工程款迅速全部转移。近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在查明真相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6月,连云港某公司与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经海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连云港某公司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向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向被执行人连云港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名下财产情况,但连云港某公司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某公司在执行立案后新开立银行账户,且账户余额为90余万元,但在采取冻结措施时,该账户内余额已经被转移一空。该案承办人立即联系连云港某公司,该公司表示这笔款项是替别的公司代收走账,不是自己公司的财产。
承办人随后到银行依法调取该账户的银行流水,通过对银行流水的分析以及对相关收款单位的走访调查,确定该账户内的款项就是连云港某公司收取的在另外一家公司建设辅楼项目的工程款。法院立即向这家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笔工程款进行冻结。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连云港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同时,该公司明知法院正在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隐瞒存在项目施工款的事实,通过新开银行账户的方法逃避强制执行,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及时实现,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根据被执行人连云港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