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验,被罚款10万元

9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乐山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通报,今年6月17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乐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发现乐山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相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时存在异常。6月18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查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和过程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对车牌号为川L****9、品牌型号为长江牌QZC5100JQZQY8F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机动车排放检测系统实时车速曲线显示选挡过程该台车辆最大速度为74.5km/h,检测过程该台车辆最大速度为52.4km/h,引车员在该台车辆选挡、检测过程未将油门踏板置于最大位置。

前述检验操作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规定要求,但该公司于当日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8月13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如在检测过程中不按国家规范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放任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将对大气环境质量带来直接影响。本案系乐山市中区办理的第一起机动车检验机构环境违法案件,对辖内机动车检验行业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张寻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