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控遭醫師下藥性侵 台大:公務相約非學校可受理
立法委员范云今天和三位被害女性召开记者会,控诉国立台湾大学教授、台大医院某医师,过去多次藉了解商品之名,邀药厂、金融界女性业务员聚餐,却疑似下药后性侵受害者,未料台大在接获被害人申诉后却拒绝处理。台大今天则表示,由于当事人曾向公司报备邀约为「公务相约」,因此台大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认定,该案应回归当事人雇主处理,并非台大可受理的范围。
范云今天上午召开记者会,三名被害女性现身说法,称该名教授总是单独约被害人到同一间居酒屋用餐,A小姐、C小姐上厕所回来喝了饮品后随即失去记忆,醒来时人已在汽车旅馆,加害者就在身旁。
B小姐则表示,当时上厕所回来后,隔壁桌客人好心提醒,桌上红酒疑似已经被下药,随即才借机脱身。事后她曾向居酒屋调阅监视器,却遭店家拒绝。
被害者A小姐指出,事发向台大医院提出申诉,台大医院移请台湾大学处理,台大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受理调查后,却又以被害者于案发当时正在执行职务而决议不受理,并告知「请向您雇主提出申诉」。
范云则表示,台大发给受害者的公文上指出,受害者是于执行职务时遭到性侵,因此不能依照性骚扰防治法向加害者雇主申诉,而是应依性别工作平等法向自己的雇主申诉,但事件发生在下班期间,是否为「执行职务」,应搜集更多资讯才能加以判断,例如当天雇主是否给予加班费、聚餐餐费是由谁出等,但台大对于这些事实证据都未尽到调查之责。
台大今天则表示,当事人曾向公司报备该餐叙为「公务」相约,因此学校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认定,该案应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处理,再依第12条第1项第1款及第3条第3款,应由雇用A女的雇主受理此案。代表该案不是台大可受理的范围,既为不受理案件就不会有调查结果,也无需通知主管机关。
另外,台大也表示,去年收到A女申诉的相关检举案件后,即送校内性骚扰防治委员会、教评会审理,是否暂时停聘静候调查,台大皆以现行法律进行相关调查与处置,若当事人循司法救济后,经司法机关判定台大教师涉有犯罪确定,台大即会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办理。
立法委员范云(左一)和三位被害女性召开记者会,控诉国立台湾大学教授、台大医院某医师,邀约药厂、金融界女性业务员聚餐,却疑似下药后性侵受害者。图/范云办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