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高达8亿 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孙远良判死缓
受贿逾7.92亿,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孙远良判死缓。(承德中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承德中院」消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前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1.8亿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7.92亿元)一案,依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科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审理指出,1997年至2022年,被告孙远良利用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占使用土地、获取银行贷款、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59亿余元。
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孙远良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在公司经营、民事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816万余元。
判决认为,被告孙远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索贿等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
鉴于孙远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远良公开简历显示,孙远良,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辽宁省建平县人,辽宁大学外语系俄语专业学习,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9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至1982年7月,任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科长。
1982年7月起,任辽宁省朝阳地委政研室调研员地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双塔区委副书记、区长;朝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朝阳市委副书记;辽阳市委副书记;2004.08--2010.10,辽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2010年10月起,任辽宁省政协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出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政协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