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于竹木:简牍文化及其载述的国家信史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由中宣部宣教局、光明日报社共同主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围绕文化传承发展这一主题,持续策划开展系列宣讲。本场讲坛来到湖北省云梦县博物馆,基于20世纪初以来发现的简牍资料和相关研究,阐释简牍文化及其载述的国家信史。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云梦出土秦汉简牍时指出:“古代简牍非常珍贵,是我们国家信史的重要实物佐证,要善加保护,做好研究。”秦汉时期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创建和初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简牍作为当时的原始记录和直接遗存,不仅比传世文献更为精确、可靠,而且拥有大量后世失传的信息,成为了解、研究这一段历史必须倚重的珍贵资料。我们要深入挖掘和阐发简牍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简牍及其周边
简牍是指用于书写的竹、木片和写在竹、木片上的文献。从许慎《说文解字》开始,历代学者提出多种解释,大致认为简用竹制作,形状细长,也称牒、札;牍用木制作,比较宽厚,也称方、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令条规定:上呈皇帝的文书“对”(答问)、“请”(请示)、“奏”(报告),采用牍的时候,一牍不超过五行字(“用牍者,一牍毋过五行”)。三行、四行、五行牍的具体宽度,分别约等于3.45、3.83、4.34厘米。又说,“牍厚毋下十分寸一(约0.23厘米),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约0.15厘米)”。综合起来看,容纳文字是在三行以上还是在两行以下,是牍与牒(也就是简)的主要区别。牍可以书写三至五行,比较宽厚;牒或曰简只能书写一或二行,比较窄而薄。这是对呈报皇帝文书的特别要求,但对了解一般简牍的状况也有参考意义。
近年的发现显示,两行书写的简多用木制,但也有竹制;单行书写的简多为竹制,但也有木制。牍多用木制,但湖北、湖南也出土了竹制的牍。因而,简单地说“竹简”“木牍”,其实不够准确。
单行和双行书写的简,往往用绳线连系成册以承载长篇文献。《史记·留侯世家》说黄石公“出一编书”,《汉书·诸葛丰传》说“编书其罪”,就涉及这一情形。这也是后世书籍观念中的编(也写作“篇”)、册(也写作“策”)的源头。牍的书写面比较大,可以单独承载不太长的文献,早先认为不存在编连的问题。不过,近期一再发现内容相关但形态各异的文书、簿籍编连成册。现在看来,只是典籍类文献才由形制相同的简书写编卷,而形态各异的文书簿籍造册归档时,并非如此规整。
简牍上的文字,绝大多数是用毛笔蘸墨写成,偶尔也有红色字迹,即所谓“丹书”。古书中有所谓“漆书”,指的应是墨书。笔、墨、砚、刀,是简牍时代的文房四宝。写错的字,可用刀刮去再写。《史记·孔子世家》说:“至于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当时处理文案的官员,因而被称作“刀笔吏”。《汉书·萧何曹参传》就说“萧何、曹参皆起秦刀笔吏”。
《尚书·多士》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甲骨文已有“册”字。由于“册”的字形类似简册,有学者推测商代已使用简牍。《诗经·小雅·出车》咏叹远征的军人“岂不怀归,畏此简书”。《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齐大臣崔杼作乱时,“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襄公二十七年宋大夫向戌将赏赐文书拿给子罕看,子罕不以为然,“削而投之”。这些是西周、春秋时使用竹简的可靠记载。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简牍发现,始于20世纪初,其后层出不穷,出土地点从西北地区扩展到大多数省份,迄今已发现200多批,总数超过30万枚、300万字。这些简牍的年代主要是战国中期至秦汉魏晋,最早一例是在公元前433年或稍晚入葬的随州曾侯乙墓竹简。春秋以前的简牍由于年代久远不易保存,加之埋藏条件的原因,目前尚未能得见。
目前,已多次发现西汉纸张的遗存,居延、敦煌、放马滩等地所见的纸还带有文字或地图,显然是用于书写。不过,在东晋末年之前,简牍仍然是主要书写载体。《初学记》卷21“纸七”录《桓玄伪事》称:“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这是纸张取代简牍成为官方书写载体的标志。
简牍的取材、制作、书写,都比较方便。《论衡·量知》就说:“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大者为经,小者为传记。断木为椠,析之为板,力加刮削,乃成奏牍。”《汉书·路温舒传》记载路温舒小时候放羊,自己制作木简,练习书写。可见简牍的便易性降低了识字、教育的门槛。商代、西周,学在官府,知识圈狭小,文献的种类、篇幅也有限,简牍的优势不容易发挥。春秋以降,私学勃兴,著述蜂起。战国时各国相继变法,建立以郡县制、官僚制为基础的新兴国家,文书、律令的行用骤然增长,简牍真正有了用武之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不夸张地说,在我国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发展和文化繁荣中,简牍扮演了重要角色。
由于竹木带有天然纹路,并便于刻齿、挖槽,还可封泥、钤印,因而简牍还可衍生为具有保密、防伪功能的券、符、传、检、署等物件,在公私事务中发挥特别作用。
(1)检、署
署是在往来文书、信函上写明收件方以及传递方式的木片,同时也对文件内容起到屏蔽作用,类似于今天的信封。署与文件捆紧后,在捆扎处可敷设胶泥,再盖上印章,不开封不能看到里面的内容。
检是封缄文书、物品的物件。《急就篇》卷三:“简札检署椠牍家。”颜师古注:“检之言禁也,削木施于物上,所以禁闭之,使不得辄开露也。”检有多种式样,但都带有封泥、钤印的凹槽。用检的文书,比只用署的文书保密效果更好。岳麓秦简“卒令丙三”说:“书当以邮行,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坚约之,书检上应署,令并负以疾走。不从令,赀一甲。”这提示我们,检用于以邮行的文书,而不用于其他方式传递的文书。
(2)券、符、传
券是财务往来的凭据。一式两份或三份(“三辨券”),用同一木板或枝条剖分而成。券上通常有刻齿,用不同形态的齿表示不同数值,与所记载的数字对应,加强券的可靠性。
符是从事一些特定事务的凭证。通常一式两份,通过“合符”来验证。西北汉简中发现较多出入符。居延汉简65.9长14.6厘米,刻齿在书写面的左侧,释文为:“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行事……”表明这款符用于出入金关,一次制作1000套,各套的左符留在官署,右符放在金关。通关者领取左符到金关验符通行。居延汉简65.10刻齿在书写面的左侧,右半残缺,存留的一行文字与65.9相同。最近有学者测试,二者紧密契合,可能是一套符中的左符和右符。
传是旅行证件。对因公出行者来说,传同时还是接受交通、食宿安排的凭据。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显示传跟公函一样,封缄后由使用者携带,需要时拆开查验。
从文物到文献
简牍的出土位置,主要有墓葬、水井、工作或生活遗址。出土简牍的墓葬分布广泛,湖北地区发现最多。云梦睡虎地11号秦墓,1000多枚竹简集中放在棺内。而在大多数墓中,简牍是放置在棺外,比如椁室中。古井中堆积简牍,主要见于湖南。古人工作或生活遗址出土简牍,主要是在西北地区。
简牍的揭取和保护通常由专业人员负责,在细心提取简牍的同时,还详细记录各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后期的缀合、编连提供参照。在完成清洗、脱色后,需要及时拍摄图像,尽可能充分地获取各种信息。
简牍文献的整理,是尽可能完整、系统地获取简牍中的文献信息,实现简牍从文物到文献的转换。主要工作环节可用以下几个例子说明。
认字,是把简牍上书写的古代文字辨认出来。利用文字学、古文字学研究成果,简牍上的大多数字,学者可以认读。但也有一些难字需要推敲考订。郭店简中有一个字出现三次,整理者释为“蚄”,很难讲通。其实这个字是《说文》“杀”的古文,在简文中读“杀(shài)”,衰减的意思。《唐虞之道》7号简“孝之杀爱天下之民”,《语丛三》40号简“爱亲则其杀爱人”,是说把对亲人的爱推广给其他人,属于儒家仁爱的观念。《语丛一》103号简“礼不同、不奉(丰)、不杀”,与《礼记·礼器》所记孔子语相同,是这一释读的直接证据。
断读,相当于标点,是通过阅读中的停顿,反映文章中的意群和脉络,从而正确地领会文意。断读分原则性断读和喜好性断读两种。喜好性断读,是指出于个人习惯,断句或长或短,不求划一。原则性断读,是说当断必断、当连必连,否则就会导致文句不通或使文意产生歧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65~66号简整理本释文:“群盗及亡从群盗,……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注释说:“矫相,疑指矫扮他人。”简文中,“相以为吏”与“自以为吏”相对,是形容“盗”的两种情形。矫,指假托、诈称,同时修饰这两种情形。因而中间的逗号应改为顿号,读作“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是说相互诈称官吏或者自我诈称官吏而进行盗窃。岳麓秦简《学为伪书》案卷中那位叫学的少年犯供述说:他父亲服劳役受欺侮,经常训斥他。“归居室,心不乐,即独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冯毋择子”,伪造书信进行诈骗。这就属于类似表述。
编连与缀合,是简牍类文献整理的特殊作业。简牍出土时,原有的编绳大多朽断无存,简牍个体还往往开裂破碎。编连与缀合就是在这些情形下,重建业已丢失的、书写在不同简牍个体及其残片上的文本之间的联系和顺序。编连是对不同简牍个体之间顺序的安排。缀合则是针对同一支简牍而言,在简牍断裂之后,重新把残片拼合起来,以恢复原先的完整形态。在这里,简牍物质形态上的拼复与编次,与文本形态上的连接与整合相互依存,融为一体。
郭店简《语丛一》31号简与97号简,分别书写“礼因人之情而为之”和“即(节)文者也”。整理本把二者分别看待。《礼记·坊记》说:“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管子·心术上》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礼记·檀弓下》:“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相形之下,31号简显然应当与97号简连读,表述儒家对礼的起源的观念(礼基于人的情感并用仪节来调适)。在我提出这一看法的时候,“文”字还没有得到正确释读。而当学者随即释出“文”字后,这两枚简前后相次就更加确定了。
缀合,是克服简牍破碎化,提升残片文献价值的关键步骤。我们在研撰《里耶秦简牍校释》过程中,把缀合的推进作为工作目标之一。下文引述亭“赀三甲”的木牍,由四个残片拼合后,方可知其大概。
云梦睡虎地77号墓出土的西汉简牍《质日》,有的年份损坏严重。我们课题组同事用“寸简寸心”相激励,孜孜以求,一点一点地推进。经反复推敲,用8个残片缀合成一枚下半支简(“己酉 戊申道丈田来治籍 丁未将作司空”),并排定到《十一年质日》的2号位,就是集体攻关的一个实例。
简牍文献记载的国家信史
早前,因为简牍出土数量不足,并且大多支离破碎,其学术价值一般只说是证史、补史,处于辅助、补充的位置。现在由于资料的快速积累,尤其是有像睡虎地秦汉简这样数量多、保存也比较好的大宗材料,通过适当整理和互勘合校,简牍文献已经在行政与政区制度、律令与司法制度、经济制度、文书制度、算术与医药、风俗习惯等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中成为主要的资料依据。
简牍资料在秦郡县制方面提供了较多新知识,这里举三点说明。
首先,新发现郡名“洞庭”“苍梧”。《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王政立二十六年,初并天下为三十六郡,号为始皇帝。”从南朝宋的裴骃开始,学者对三十六郡所指便聚讼不已。1947年,谭其骧先生发表《秦郡新考》,成为权威性意见。然而,秦简牍中有一些全新的发现。秦始皇二十七年的一件文书说:“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里耶秦简16-5)洞庭、苍梧与人们熟悉的巴郡、南郡并列,显然也是秦郡名。秦始皇三十四年的一件文书(里耶秦简8-758)说“苍梧为郡九岁”,表明在秦王政二十五年统一前夕,就已设立苍梧郡。在传世文献中,秦洞庭、苍梧二郡,毫无踪影。
里耶秦简对洞庭郡及其属县有较多记录,因而可以推定秦洞庭郡其实相当于传世文献中的黔中郡。《汉书·武帝纪》记武帝元鼎六年“遂定越地”,设南海、苍梧等九郡。有学者认为,秦苍梧郡是西汉苍梧郡的前身,位于南岭以南。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录秦案卷等简牍的证据,秦苍梧郡其实相当于传世文献中的长沙郡。
其次,昭示中央直达基层的管理体制。在郡县制下,国家之于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出土简牍使我们领略到这种体制实际运行的精致与效率。
里耶秦简8-228记载丞相书的传递,从朝廷所在的内史开始,在传达至各县的同时,还传给南郡,南郡又传给洞庭,从而使这份文书迅速传播到郡县。里耶秦简9-2283是洞庭太守避免征发徭役的指令,从大概是郡治所在的新武陵分四条路线(“别四道”)传达给各县。迁陵县收到文书后,一面向上一站酉阳县回报,一面安排县内各官署传达:“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别书”指另行抄录传递,在当时应是文书传播中的有效方式。
最后,展现不同郡县间的行政、经济联系。秦代不同郡县之间可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前面引述里耶秦简属于苍梧郡的指令,因为与洞庭各县有关,传达到洞庭郡迁陵县各乡。里耶秦简8-657则是由于琅邪尉的治所迁到即墨,琅邪郡通报各地。
里耶秦简中常常出现的“校券”,是不同郡县间钱物往来的凭据。13-300记载迁陵县十四匹传马经过雉县(属南阳郡)时,借用了食料。雉县出具“稗校券”,要求迁陵接受“移计”,“署计年、名”反馈给雉县。这意味着,迁陵不需要交付钱物,而是借助“计”的形式确认债务,再通过中央财政平账。里耶秦简所记一段相关内容颇有故事性。亭来自僰道(属犍为郡),在迁陵担任“冗佐”(一种低层吏员)期间犯事,“赀三甲”,计4032钱。亭自称家里有能力赔偿。迁陵县出具校券,请僰道县索取。结果亭的妻子胥亡说:“贫,弗能入。”要求让亭在迁陵作劳役抵偿。于是迁陵要求僰道退还校券。
这类事例显示,秦郡县制之下,除了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关系之外,地方郡县之间还存在密切的横向联系。这降低了各地政府的运行成本,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也给民众带来一些便利。
文书在秦汉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是秦统一之前的律典。其中在多种场合强调“以书”,显示当时已形成文书行政的规范。如《田律》要求“辄以书言”春雨和庄稼抽穗的情况;《金布律》要求官府输送财物时,“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又要求在废旧公物需要及时处置的场合,“以书”呈报;《内史杂律》规定需要请示时,“必以书,毋口请”。
里耶秦简是秦统一之后洞庭郡迁陵县的档案。较多文书写明“听书从事”,或者提出“书到时”如何运作的具体要求。
民间的重要事务,如结婚、遗嘱、牛马奴隶等交易,也需要由官府用文书确认。岳麓秦简《识劫婉》案卷中,女主人翁婉,原本是一位叫沛的富豪的妾。沛的妻子在世时,婉已为沛生下两个孩子。沛的妻子去世后,沛免除婉妾的身份,成为庶人,又生了两个孩子。婉自述说,沛把她免为庶人后,娶她为妻,并让她参加宗族、乡里的活动。然而乡署的官员表示:沛免婉为庶人时,在户籍上登记“免妾”。但后来娶婉为妻,并没有报告,婉在户籍上的身份还是“免妾”。
律令是秦汉帝国建立、运行的重要制度支撑。以睡虎地秦律发端,近五十年来,秦至西汉早期的律令简册层出不穷,蔚为大观。
对于秦汉律的整体认识,学界颇有歧异,或比较笼统地称之为“律典”,或以为只有一条一条制定的单行律令,而不存在国家颁布的统一法典。
较早出土的睡虎地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均已呈现出篇章分明的结构。云梦睡虎地汉律、荆州胡家草场汉律和益阳兔子山汉律目录大致相同,进一步展示出集篇为卷、两卷并存的格局。兔子山律目分为“狱律”“旁律”两部分,其中“狱律”包含告、盗、贼、囚、亡等十七篇,“旁律”包含田、户、仓、金布、市贩等二十七篇。当时的律分“罪名之制”和“事律”两类,大抵“罪名之制”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类似于刑事法律;“事律”是对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罚规定,类似于行政法规。西汉早期律典中,“旁律”诸篇均属事律;“狱律”虽然以“罪名之制”诸篇为主,但却夹杂几篇“事律”(效、关市、厩律等)。这种安排很不好理解,或许与萧何制定“律九章”的历史有关。
虽然律篇、律条的增删修订不断发生,但在一定时期内,全国存在一个统一的律典。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在睡虎地秦律、里耶秦简和睡虎地汉简中,一再出现“雠律令”的记载。可见律令一有变动,就立即在全国组织校勘,保持同步。
第二,秦汉时实行奏谳制度,重要案件向上级报告,疑难之狱请上级裁断。向上呈报时必须“具傅所以当者律令”(《岳麓书院藏秦简〔伍〕》66),把判决依据的律令一一附录在判决之后。可见全国上下遵循同一律令,中央立法机构掌握最终解释权。
第三,张家山汉简《功令》规定各县道狱史在升任郡治狱卒史前,需要集中到中央司法部门(廷尉)参加“律令有罪名者”等内容的考试。考试作答、评分必定要有标准答案,这也显示统一律典的存在。
第四,某些律篇、律条的变更,会带来律典的全面修订。例如张家山336号墓出土的《汉律十六章》,较多律篇与《二年律令》相同,但律条多有增删和补充,不再出现《收律》,相关律条皆删去“收”和“收孥相坐”的刑罚。这是文帝元年“除收帑诸相坐律令”的结果。胡家草场汉律是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后的律典,与此前的张家山《汉律十六章》和睡虎地汉律相比,刑罚制度判然有别。这证明律典中各篇各条存在密切关联,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刘邦军至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并“作律九章”,奠定汉承秦制的基础。《史记·曹相国世家》记曹参去世后,民众歌颂说:“萧何为法,顜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司马贞《索隐》解释“顜”字说:“训直,又训明,言法明直若画一也。”《汉书·曹参传》写作“讲”,颜师古注:“讲,和也。画一,言整齐也。”“画一”之歌反映了当时人对律令整齐划一的真实感受。
秦汉时期法的主要形态有律、令两种。令的资料目前公布的还不多,姑且不论。律就其具备的基本特征而言,称之为“律典”或者“早期律典”是适宜的。
书于竹木,垂鉴万世。在简牍载述的国家信史中,既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也包罗有洋洋大观的思想道德资源,其中就有很多具有永恒价值的内容。新征程上,面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需求,我们有必要“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结合简牍整理和研究工作,探寻简牍中蕴藏的中华文明密码,努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代文化、现实生活相融相通,成为全体人民精神生活、道德实践的鲜明标识。
(光明网记者金凌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