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车超重失控翻覆「驾驶惨死」 法官认定「属职灾」雇主要赔

叶姓男子于2021年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行经楠梓区加昌路与楠阳路(楠阳高架桥)口,因回避前方停等机车,导致翻车,叶男伤重死亡。桥头地院(见图)审理后依劳基法判叶男的雇主吕男需赔偿叶男的家属37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一名叶姓男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行经楠梓区加昌路与楠阳路(楠阳高架桥)口,因回避前方停等机车,右弯时失控翻覆,导致叶男伤重死亡。叶男的家属状告雇用叶男的工程行老板吕男,桥头地院民事庭审理后认为此属于职业灾害,依劳动基准法判吕男需赔偿叶男的3名家属共37万元。可上诉。

叶男于2021年1月13至同年6月7日受雇于吕男的工程行,因为叶男驾驶的水泥车严重超重14吨,导致其车后的水泥桶重心不稳,叶男为闪避机车,所以失控翻车,伤重不治。

家属控告这是职业灾害,依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应赔偿家属5个月的丧葬费和40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共计195万余元。扣除劳工保险已给付的108万元及团体保险给付的50万元,吕男还要赔偿给家属共37万元。家属另还要求吕男赔偿扶养费、精神慰抚金共714万元。

吕男认为,车祸原因是叶男驾驶失控,并非职业灾害。他的企业行有规定司机出车期间应遵守交通规则且不得超速、超载,叶男因违规超载导致危险驾驶而翻车。且即使肇事车辆的脚刹车失灵,也还有方向盘引擎减速拉杆及手刹车可以减速,这已经超出雇主可以指挥监控的范围。

法官调查后认为,叶男是在上班时间发生车祸,这是基于劳动契约在雇主支配下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灾害,具有业务遂行性。且交通事故是职业司机的工作的潜在风险,叶男的死亡与执行业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属于职业灾害。虽然吕男辩称这是叶男危险驾驶所致,但不影响职业灾害的认定。

因此,法官判吕男需赔偿叶男的家属共37万元,其余的扶养费、精神慰抚金共714万元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