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电动自行车擅自换非原装蓄电池,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高发,导致巨大人身、财产损失。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获取利益,擅自销售未经变更认证的装配非原装蓄电池电动车,导致所售电动自行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8月27日,笔者从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查处了一起销售商擅自将电动自行车原装电池换非原装蓄电池进行销售案件。

2024年4月15日,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威远县某摩托车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车行涉嫌擅自将非原装蓄电池更换在所售的电动自行车上。4月19日,该局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该摩托车行共购进电动自行车16辆进行销售。售出4辆后,随即从内江市资中县某经销商处采购了非原装蓄电池擅自给剩余1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装配并销售。摩托车行在售的上述12辆电动自行车(含非原装蓄电池)货值金额为18250元,12辆非原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均未出售,无违法所得。

法律规定:摩托车行销售蓄电池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与原车认证证书不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5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该摩托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对摩托车行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