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拿走屋主提袋裝工具 嘉義男持凶器入室竊盜…判7月
嘉义张姓男子与张姓市民有债务纠纷,去年9月间涉嫌携带油漆、铁锤、钳子、螺丝起子等破坏门锁侵入住宅泼漆、敲击电视机等,离开时他随手拿走屋内1只红色提袋收纳工具、污衣裤离去,然而就因为这举动,被检方依窃盗罪提起公诉。张男辩称因债务纠纷泄恨,没有偷窃,嘉义地院仍以刑罚较重的携带凶器毁坏门窗侵入住宅窃盗罪,累犯,处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张男因债务纠纷,去年9月间某夜携带油漆及铁锤、钳子、螺丝起子,损坏门锁后侵入张姓市民住宅,在墙壁、地板、木桌、茶几、沙发、木椅、展示柜及楼梯间地板、樓梯扶手、鞋子及2楼地板、衣橱、床组、化妆台等泼洒油漆,以铁锤敲击1楼玻璃柜及电视。然后随手拿取屋主所有的1只红色提袋后离去。案经屋主报警,将张男涉嫌毁损等罪嫌法办,检方了解案情后,以窃盗罪嫌提起公诉。
张男辩称,双方间有债务纷争,因为泄愤,才会有这些行为,拿取提袋是为收纳工具及污衣裤,没有窃盗的犯意。
法官认为,双方民事债权债务纷争,只能认为是犯罪动机,提袋即使没有价值,但侵害所有权是事实。
法官审酌,张男犯携带凶器毁坏门窗侵入住宅窃盗罪、毁损他人物品罪,2罪竞合,依刑法规定,从一重的携带凶器毁坏门窗侵入住宅窃盗罪处断。又曾犯窃盗案甫易科罚金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为累犯,加重其刑。
嘉义男因债务纠纷涉嫌于民宅内拨红漆、敲打电视等泄恨,离开时随手拿走屋主1只提袋装工具,被法院依持凶器入室窃盗罪判刑7月。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