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74匝道BMW撞宾士! 辣妹驾驶拍完照直接闪人 到案这样说
30岁陈姓女子日前驾驶BMW轿车,行经台74线快速道路太原路匝道时,不慎撞上43岁洪姓男子驾驶的宾士轿车。(民众提供/潘虹恩台中传真)
台74线快速道路太原路匝道日前下午发生1起交通事故,30岁陈姓女子驾驶BMW轿车撞上43岁洪姓男子驾驶的宾士轿车。(民众提供/潘虹恩台中传真)
台74线快速道路太原路匝道日前下午发生1起交通事故,30岁陈姓女子驾驶BMW轿车撞上43岁洪姓男子驾驶的宾士轿车,警方请双方驾驶拍照后将车辆先移至平面道路待警方会合,未料拍完照的陈女竟开车扬长而去,留下洪男1人。陈女被通知到案表示「不知道要留下」并遭警方告发。
事故发生于日前下午5点左右,陈女与洪男先后自台74线开往平面道路,不料在匝道中发生碰撞,台中市警察局第五警分局交通分队接获报案,考量快速道路行车阻塞及高速情况易引发连锁事故,警方前往现场途中也通报值班人员要求双方驾驶先拍摄现场照片,并将车辆移至平面道路等待警方会合处理。
不过,警方抵达现场却仅见1辆宾士轿车及驾驶洪男在场。洪男声称在太原路匝道遭后方车辆追撞,报案当时双方遵从警方指示,拍照后约定移至平面道路等候。然而后车拍照完成后,上车便一路往平面道路行驶,扬长而去。警方查阅洪男于匝道拍摄照片,确认逃逸车辆车牌号后,联络驾驶陈女到案进行说明。陈女表示,她看到对方拍照后离开平面道路,不知道原来应该留下。
警方向陈女展示匝道下拍摄的车辆损坏照片,告知当事人在匝道等待警方会合并未离开现场,并告诫陈女,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留在现场处理,不可存有侥幸心理。警方依规定制作事故资料后,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告发陈女的肇逃行为,并向洪男告知案件进度及民事求偿的权利。
警方呼吁,发生车祸不论有无人员受伤均应留在现场处理,事故后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无人伤亡的肇逃财损案件则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规定,除处新台币1000元至3000元罚锾外,还要吊扣驾照1至3个月,千万不可轻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