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今年以来被罚至少15次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披露了一则针对泰康人寿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共计78.4316万元的行政处罚,事涉“通过特别约定变更保险金额和费率”等违法违规事实。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2023年泰康人寿保费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8.93%和15.56%。然而,在业绩增长的同时,泰康人寿合规问题受到关注。据南都湾财社记者统计,今年以来泰康人寿收到监管罚单至少15次;黑猫投诉平台上,截至发稿前,近30天内已收到近百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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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粤保险机构被罚超250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因涉及通过特别约定变更保险金额和费率、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对保险内容做不实宣传三项违法违规事实,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被罚款57.4316万元,6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罚1万至7万元不等。据南都湾财社记者统计,个人与公司被罚没合计78.4316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此次被罚所涉的第一项违法违规事实,为“通过特别约定变更保险金额和费率”,即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通过批单、批注、在投保单中补充约定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已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进行变更、补充等约定。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对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条款,还是人身保险条款,均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变更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必须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擅自变更已报备或审批的保险条款的,将构成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同时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事实上,在监管部门严格推行“报行合一”以来,多家保险公司因报、行不一致收到罚单。据南都湾财社记者不完全统计,2024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及辖内各分局就至少开出了5份罚单(含上述罚单),罚没合计259.4316万元,剑指部分保险公司不执行备案保险金额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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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天内已收到近百条投诉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包括此份罚单在内,2024年以来泰康人寿已至少收到监管罚单15次;除“报行不一致”外,欺骗投保人、销售误导等也屡次成为被罚原因。

3月29日,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内控缺失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州中心支公司被罚款68万元。

4月9日,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以及代理人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被罚款25万元,5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被处罚1万至8万元不等。

2月27日,因销售误导,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以及海南电话销售中心分别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罚单,并分别被罚5万元和10万元。

此外,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截至发稿前,有关泰康保险的投诉量累计达到了13574条,近30天的投诉量也达到了99条,投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拒绝理赔、退保艰难等。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