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3律师沦诈团!监视落网车手供词做「风险控管」 1收押2交保

▲屏东地检署侦办诈欺案,声押禁见三律师,一获准两交保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地检署侦办诈欺集团案,发现陈姓、黄姓及唐姓3位律师涉嫌组织犯罪及泄密案,指挥调警人员搜索他们办公处及住所,以涉案情节重大为向法院声押禁见,法院裁准陈姓律师羁押禁见,另黄姓律师15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唐姓律师10万交保并限制住居。屏东地检署表示,检方尚未看到法院裁定理由,俟接到裁定书后再研议是否提出抗告。

屏东地检署指挥屏东县调查、刑警局侦8大队及内埔警分局,侦办陈姓、黄姓及唐姓执业律师陈3人涉嫌违反组织犯罪条例等案件,于8月27日持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至陈、黄两人分别为台南市中西区及东区律师事务所之主持律师,唐律师则为陈律师事务所之受雇律师。

陈姓律师基于參与犯罪组织之犯意,加入真实姓名年籍不详之人所组成之3人以上,以实施诈术为手段,具有持续性、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之同一诈骗集团,负责处理本案犯罪组织旗下車手遭查缉后之法律相关事务,自行或指挥安排派案之律师担任落网車手之辩护人,监视落网車手之应讯(询)过程,确保落网車手不会供出上游成员,并借此取得落网車手之警询及侦讯笔錄内容、落网車手是否遭羁押等资讯后告知本案犯罪组织其他成员,以本案犯罪组织上游成员管控风险、调派人力及认列亏损,借此维持本案犯罪组织之存续运作。

黄、唐两位律师均明知陈律师系为本案犯罪组织处理上述法律相关事务之成员,且均明知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辩护人虽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錄或摄影,惟其等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之前开证据资料,不得公开、揭露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竟各基于參与犯罪组织之犯意,并分别与陈律师共同基于泄漏国防以外消息之犯意聯络,利用担任辩护人之机会,将相关当事人涉案情节及羁押庭检阅侦查卷宗所得之资料提供予陈律师阅览。

案经检察官漏夜复讯后,认陈律师等人所为,系犯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第1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刑法第339条之4加重诈欺罪及同法第132条第1项泄漏国防以外应秘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于8月28日凌晨向屏东地院声请羁押禁见陈律师等3人,经屏东地院于同日裁定被告陈律师羁押禁见、黄律师以15万交保并限制住居、唐律师则以1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