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派出所长当绿能蟑螂遭收押 理由曝光:涉3罪恐逃亡串证

▲台南市警局许姓所长涉嫌泄密及贪污罪嫌,检察官讯后将许员声押,台南地院羁押庭于下午裁定许员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证之虞,裁定羁押禁见、禁止通信。(图/记者林东良摄)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台南地检署侦办环保犯罪案,发现台南市警局许姓所长涉嫌泄密及贪污等案,认犯嫌重大且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及证人之虞,12日深夜依法当庭逮捕后,向台南地院声请羁押禁见,法院13日下午以许员涉嫌重大,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裁定羁押禁见、禁止通信。

台南地院羁押庭指出,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条第1 项之泄露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消息罪,以及贪污治罪条例第4 条第1 项第5 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图利罪,犯罪嫌疑堪认重大。

法官认为,被告面临重罪之诉追、或遭判处重刑,其逃匿以规避审判程序之进行及刑罚执行之可能性甚高,逃亡避责之疑虑,无法完全排除,依一般合理判断,有相当理由认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与证人或具有相当利害关系之共犯之间因面临压力,藉隐蔽手段联络本案案情,而对后续之侦查结果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可能性无法排除,事实足认被告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而有刑事诉讼法之羁押原因。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实,危害官箴警纪,基于对社会侵犯之危害性及国家刑罚权遂行之公益考量,并权衡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且参诸现今通讯软体技术便捷、迅速、私密之特性,并非所有通讯方式均可由侦查机关事先掌握搜证,被告仍有透过通讯软体或他人而与共犯、证人联系进行勾串之可能性,认对被告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有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裁定羁押禁见、禁止通信。

据了解,检察官指挥台南市警局督察室、法务部廉政署南部地区调查组等单位进行搜证,并于12月12日上午持台南地院核发搜索票至许员办公室等处执行搜索,并传唤许员及业者等2名被告及2名证人共4人到案,讯后许员被当庭逮捕声押,林姓业者10万元交保,2名证人请回,全案由检方深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