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海外公司倒闭、清算认损 财政部拟简化程序

财政部。(图/吴静君摄)

财政部研拟台商海外、大陆投资破产倒闭或清算,认列损失证明文件,需经使领馆或海基会验证或证明程序。

台商海外投资,并非一帆风顺,如果遇到破产和清算,营利事业要认列损失还需要麻烦的程序。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投资损失应有被投资事业的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

但被投资事业在国外且无实质营运活动者,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并应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之验证或证明;在大陆地区者,应有大陆委员会委托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机构或团体之证明。

意即如果海外或大陆公司要减资弥补亏损、破产倒闭的证明文件需经使领馆和海基会验证或经证明的程序。

财政部召开第4季权益保护咨询会,有委员建议,应该删除该项规定。财政部表示,初步朝修正方向进行,目前还要洽五区国税局,是否有替代方案,如当地的会计师签证或证明即可。

财政部表示,若要施行简化可行,修正《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不需与使领馆或海基会等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