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穿德軍服大街前進突刺 警明知玩具槍還送辦…法院不罰
台中何姓男子不明原因穿着德国军服,并持玩具枪装上刺刀在西屯区大街上挥舞、摆出前进突刺动作,被警方依社会秩序维护法送办;法院审理认为,警方虽以何男携带有杀伤力器械送办,但警方勘查时就已确认该刺刀是塑胶制无杀伤力,因此裁定不罚,可抗告。
台中第六分局移送指出,何男今年8月18日下午3点多身穿德国军服,手持玩具枪并装上刺刀,在西屯区世贸中心附近挥舞,还以前进突刺等危险动作,因有民众检举到警政署信箱。
警方受理后,以何男携带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枪并装上刺刀,对公共秩序及社会安宁有危害之虞,疑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规定,函送台中地院裁处。
台中地院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锾,但符合要件的器械、化学药剂或其他危险物,须具有「杀伤力」,若无则不该当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警方未证明何男持有玩具枪、刺刀有何杀伤力,另警方前往何男家中对开玩具枪、刺刀查看拍照,检视后也认为无杀伤力,并确认刺刀是塑胶材质。
法院认定,何男并无移送的违序行为,加上卷内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他违法,裁定不罚。
台中第六分局。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