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役罰款了事 不符公平性

艺人王大陆(左)涉以不实病历逃避兵役,以15万元交保步出新北地检署时被人墙包围。记者陈正兴/摄影

艺人王大陆涉嫌以假病历逃避兵役遭拘提,讯后以十五万元交保。

在妨害兵役部分,虽然《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载明逃避兵役意图避免征兵处理的「七项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以近年案例来看,只要有本事逃过卅六岁再回国自首,法院多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缓刑二至三年,且可易科罚金,而罚金多为二十万元以下。

例如潘姓男子以观光名义出国,除役年龄过后才返台投案,后判六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缓刑两年,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并向公库支付卅万元,以及提供二四○个小时义务劳务;张姓男子出国后在美国取得公民,并到中国大陆工作,三十七岁返国自首,最后判决罚锾六万元,并撰写悔过书一篇。

以上案例说明想要逃避兵役者,只要想办法先出国,等过了除役年龄再回国自首,并缴交一二十万罚金,就可「合法」地免当兵。笔者建议,《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应提高逃避兵役者的罚金,并规定其应返回部队补足兵役的年龄上限,才符合「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