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路》台湾大超频掀口舌 中华电、远传枪口一致
远传针对台湾大超频一事件,认为台湾大应缴回超频部分,大致可分为5大论述:
1.1G以下频率相对稀少,且行动宽频业务管理规则明文将1GHz以下频率单独划分为一个区间,并就该区间设有频宽1/3限制,足认主管机关亦肯认1G以下频率对市场竞争之重要性,属关键黄金频段,因此,当特定业者掌控过多1G以下频率将衍生产业不公平竞争以致减损消费者权益。
2.台湾大和台湾之星本合并案1GHz以下共60MHz超过1/3上限10MHz之多,超频比例高达百分之二十,已严重违反历次频谱释出竞价规则及法规明确限制1G以下总频宽不得逾1/3之规定。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应缴回超额频宽。台湾大主张「当市场结构改变,若使MNO网路数量减少为3家,应可放宽频率持有上限规范」,与现行法规不符,法规的安定性为重中之重,不应允许任何人以情事变更之理由自行改变。
3.电信频谱属于公共财,公共财应选择用于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领域,因营业让与变化产生的频谱超标,自不能私相授受,应由主管机关收回,未来再分配予外部性大、公共利益大的领域。
4.若仅因「电信事业间营业之让与、受让或合并等市场因素变化」即可排除1/3上限之限制,无异助长任意以私法契约方式达成突破法律之规定,进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之行为。台湾大并未提出实质具体理由说明,仅以消费者权益受损、总频宽最低等简单说明要求适用例外条款,迄今也未说明其保留超频频谱所宣称带来之利益究竟是否大于外部性大。
5.台湾大已表明合并后将提供用户无差别待遇之无线网路服务品质,使其所有用户(包含原台湾之星之用户)均得享受所有频段、所有频宽及其相关建设,何况合并后足足增加100Mhz (扣除超标的10Mhz) ,不应有所谓「剩余频宽容量将无法充裕提供280万用户使用」之情事。
远传最后强调,其与中华电向来秉持服务客户及用户权益至上,于竞标时花费巨额资金取得频谱以服务客户,所取得频宽均系依据法令规定,但台湾大先前曾于竞标时两度主动退出4G频谱竞标,致所取得之3G以下频宽为低;而今则以自身总频宽为最低主张其于黄金频段超频无限制竞争之虞,乃企图曲解法律,更抹煞同业花费巨额资金配合政府频谱政策取得频谱业者之努力,期望主管机关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