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超車又降速…雙方因行車糾紛停車互毆 屏東地院依傷害罪判刑
张姓男子、蔡姓男子行经里岭大桥发生行车纠纷。蔡男过程中突然加速、降速,超越张男驾驶汽车,引发张男不满,停下来理论,发生争执互殴。屏检依伤害罪起诉,屏东地院审结依伤害罪判张处拘役30天、蔡处有期徒刑3月,均可易科罚金。
全案发生今年4月3日清晨近6点,两人分别开车从里岭大桥高雄往屏东方向行驶。蔡姓男子开车时突然加速,超越张男驾驶汽车,引发行车纠纷。张男之后将车停在里岭大桥某处停车理论,未料蔡男竟趁张男从后座取出三角告示牌,徒手将张男的后车厢门关上,导致车门撞击到张男头部、肩部与手,双方发生拉扯,两人均受伤。
判决指出,两人都否认伤害,张男辩,他没打蔡男,他有出手但没有打到。蔡男辩,他没有打张男,张男的伤势跟他无关。
张男警询时说,他当时行驶在里岭大桥往里港方向,行驶在内车道,蔡男突然切到他前方又突然紧急煞车,他就切到外线,刚好一辆车驶来,他紧急煞车切回内线,下桥后,他开到蔡男车旁问「为什么紧急煞车」,蔡男就跟他发生口角冲突,还跟他说「要怎么样,都来啊」。
张男这时下车到后车厢拿三角告示牌提醒后方来车,要跟蔡男理论,蔡男下车走到他车后方,把后车厢关上往他的头上砸,拉扯他的手臂,导致他头、右肩、左手,膝盖都受伤。
法官当庭勘验行车记录器影像,蔡男在里岭大桥沿外侧车道行驶,时速一路上升到141公里,切入内侧车道后,随后时速从135公里12秒内降速到75公里。张男在里岭大桥内侧车道行驶,维持每小时115公里到126公里。当蔡男切入内侧车道,张男开始煞车,张男在6秒内时速从125公里降到65公里。
判决指出,张男徒手伤害对方,犯罪手段危害程度有限。蔡男以他人后车厢及徒手方式,犯罪手段危害程度相较于张男高。肇因于蔡男不当驾驶,及其下车理论先上前攻击张男,足信争端是蔡男先挑起。综合情状,罪刑相当原则,两人分别依伤害罪判刑,张男处拘役30天,蔡男处有期徒刑3月,均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屏东县里岭大桥发生行车纠纷,双方冲突互殴,屏东地院审结两人均依伤害罪判刑。图/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