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偷吃12岁少女还拍性爱片 连累她写道歉信:我不容卸责
人夫3年前偷吃12岁少女,妻子都手写信称「我至今下笔最为艰难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错让对方受伤…为人妻我不容卸责」。(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北一名人夫3年前偷吃12岁少女,还偷拍性爱片,事后向法官表示深感后悔,连妻子都手写信称「我至今下笔最为艰难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错让对方受伤…为人妻我不容卸责」;但法官认为男子所为仅是想着怎样才能不坐牢,不同意减刑,依未满14岁之女子性交罪和拍摄性影像罪,判4年6月。
判决书指出,男子3年前透过脸书认识12岁少女,约至旅馆发生关系,拍下性爱影片;男子辩护人称男子并无前科,素行良好,家庭生活正常、与妻子子女同居,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担,任建材贩售业务,若依该罪处3年以上徒刑仍太重,且男子认罪忏悔称「我非常后悔,这些日子以来深感自己做错了」。
男子妻子还手写信件,希望由法官转交给少女家属,内容称「这是我至今下笔最为艰难的一封信,因先生犯下大错让对方受伤,深深亏疚让我煎熬无地自容,为人妻我不容卸责」称让少女太早面对人性的险恶不堪很抱歉,「只盼尽己所能赎罪,修补抚慰对方的伤痕,哪怕透过薄薄信纸传递一丝一毫也好,都想让对方收到我们的歉意」。
法官审酌少女称与男子「每次见面都是做爱」,且称呼对方危老公,且男子对于犯罪情节原本都避重就轻,后来虽认罪称「想到自己的家人及小孩,还是希望法官能考量并给予机会」,认为男子根本没有从少女角度看待此事,只想着怎样才能不进监狱,且对照妻子所写的内容,更能凸显男子并未发自内心认错;法官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性交罪,判3年8月,而拍摄少年性影像罪,处1年6月,合并判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