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夺遗产申请变更舅舅死亡日期未果 女子兴讼败诉

中部一名马姓女子因想继承林姓舅舅遗产,将舅舅户籍资料记事栏,原记载「7月19日发现死亡」变更为「7月15日推定死亡」,遭台中户政事务所否准。她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败诉,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确定。(图/本报资料照)

中部一名马姓女子因想继承林姓舅舅遗产,将舅舅户籍资料记事栏,原记载「7月19日发现死亡」变更为「7月15日推定死亡」,遭台中户政事务所否准。她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败诉,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确定。

林姓男子(71岁)在台中独居,因邻居闻到恶臭,于2011年7月19日报警,才发现林男已死亡。而林男的同父异母姊姊则在同年7月16日过世。为厘清自己是否有舅舅遗产继承权,马女向台中地检署声请以科学方法判定舅舅的正确死亡日期或推定舅舅死亡时间。

检方回复,林男在2011年7月9日施打新冠疫苗,2011年7月19日18时50分,经消防队破门而入查看,发现已经死亡。因现场无监视器画面,且林男是独居,无从以科学方法判定判断正确死亡日期。因此,核发相验尸体证明书,记载死亡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19时0分是指发现呈现死亡状态时间。

为了拥有林男遗产继承权,马女在2011年9月间向台中市西区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林男户籍资料记事内容,将原记载「7月19日发现死亡」变更为「7月15日推定死亡」台中户政事务所以变更事项与户籍法规定更正登记情形不符而否准。

马女不服提告,一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后,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原判决并无违误,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二审指出,依户籍法第22条规定,户籍登记得为更正者,应限于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始得为之。

二审表示,本件户政所是依据相验尸体证明书,办理林男死亡登记,在户籍资料记事栏记载:「2011年7月19日发现死亡。」于法并无不合,且马女未能提出足以证明本件登记有错误或脱漏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