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繼承他的錢 申請變更登記讓舅舅「早媽媽1天死」...法院不准

马姓女子的舅舅独居,2021年7月19日被发现死亡,台中市西区户政事务所依台中地检署相验资料办死亡登记,马女因母亲于同年月16日死亡,若舅舅比母亲「早死」,母亲可继承舅舅遗产,她继承母亲遗产时可顺便囊括,因此申请变更舅舅的死亡日期为15日,但未如愿。马女提行政诉讼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驳回,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上诉确定。

死亡的舅舅(71岁)和马母同父异母,舅舅的继承人为兄弟姊妹。马女表示,舅舅在2021年7月9日即失联,生死未卜,是因为邻居闻到尸臭味,7月19日报警,这才发现他死亡,她曾请求台中地检署以科学方法判断舅舅的正确死亡日期或推定死亡时间,但中检回复现场无监视器、舅舅独居,无从判断。

马女主张「19日19时0分」是指发现舅舅呈现死亡状态的时间,她声请推定死亡时间,检方称非权责,无从办理。马女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为「7月15日推定死亡」,但户政事务所认为不符户籍法规定而否准,她提诉愿,台中市政府诉愿决定驳回,改打行政诉讼,但一审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户籍法第22条、户籍法施行细则第13条第14款可知,户籍登记掌握个人身分关系的现状,公文书的登载,具证明及公示功能,对登记人的身分及其他权益影响重大。户籍登记得为更正者,应限于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才能更正,民众如主张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如不是因户政事务所作业错误所致,应由当事人提出证明文件申请更正。

户籍法第14条及死亡资料通报办法第2条规定,死亡时间的认定属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医疗机构或法院权责,办理户籍登记的行政机关并无确认或推定权限。

最高行指出本案没有「发现通报之死亡资料有错漏,应函请作成死亡资料之通报机关(构)查明处理」情事,马女也没能提出足以证明登记有错误或脱漏的证明文件,不符户籍法第22条规定要件。因台中市西区户政事务所为协助马女厘清舅舅可能的死亡时间,向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协查,但死亡时间仍然不明,最高行认为户政事务所自然无从迳行认定死者的身故时间。

最高行认为户政事务所否准马女的申请于法无违误,中高行驳回她的诉讼没有错,今判上诉驳回。

马姓女子的舅舅独居,2021年7月19日被发现死亡,台中市西区户政事务所依台中地检署相验资料办死亡登记,马女因母亲于同年月16日死亡,她申请变更舅舅的死亡日期为15日,但未如愿。马女提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确定。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