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關閉人孔蓋致水手墜落亡 通裕輪大副及木匠判刑

中钢运通「通裕轮」许姓木匠未关闭人孔盖,致水手坠落身亡,另外叶姓大副涉伪造水手签名以规避劳检。士院日前依过失致死、伪造私文书等罪,分别判刑许男5月、叶男3月。

一审的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中钢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通裕轮,停泊于新北市八里区台北港,民国110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一名水手进行吊杆打油保养作业时坠落,全身受有多重性外伤,送医后不治死亡。

判决指出,通裕轮许姓木匠明知水手非当日高空作业人员,且未有至吊杆保养平台工作经验,也未依中钢运通规定穿戴安全鞋、安全服、挂钩等防坠落装置,仍要求水手一同至通裕轮上4号起重机保养平台进行保养作业。

水手自起重机库房攀爬固定直梯至4号起重机保养平台,许男疏未注意此保养平台上长度60公分、宽度60公分的人孔盖为开启,当水手完成保养作业,欲离开保养平台时,不慎自人孔盖坠落至起重机库房上方。

此外,通裕轮叶姓大副明知水手已坠落死亡,却于每日工作安全查核纪录、高处与舷外作业前检查表及许可证的案发时间,伪造水手的签名,并提交给新北市政府劳动检查处以规避劳检,损害劳检处对于重大职业灾害检查的正确性。

案经许男、叶男分别向警方、检方自首,士林地检署依过失致死、伪造私文书等罪嫌起诉许男、叶男。

士院认为,许男、叶男罪证明确,考量2人于事发后自首接受裁判,主动供称事发经过,并坦承己身未关闭人孔盖的疏失,得依刑法规定减刑。

士院审酌许男、叶男所属中钢运通公司与水手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履行完毕,水手家属也同意不追究2人刑责,因此分别判处许男5月徒刑,叶男3月,均缓刑2年,仍可上诉。